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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3 / 5)

这的确是含蓄的中国人所不能理解的,可能外国人太直率了,可惜这种“直率”在中国毫无用处。

起诉状递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接收并予审查立案——然而我们的预期在这短短三十天里实现了,达能飞快地退出了光明,即将退隐的王佳芬收获了她职业生涯里的一个辉煌的胜利,达能退出光明的代价是赔偿8000万,同时向中方低价转让了手中的巨额股份——价格有多么低呢?与达能最近一次增持光明的股价相当。

说起“达能最近一次增持购股”价格,还是达能通过搞小动作胁迫光明而得到的超低价。如今达能又超低价吐出全部股份,还赔了光明一笔,光明大赚了。

围魏救赵:达能董事兼职困局(3)

但退出光明还是没有解决达能“董事兼职”的严重违法问题。达能中国区的几个董事秦鹏、嘉柯霖等同时在乐百氏、娃哈哈任董事职,秦鹏当年还在乐百氏与娃哈哈中间左右具体经营行为,导致娃哈哈巨额亏损,被员工与经销商恨的牙根痒痒的——这都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

娃哈哈工会诉讼新策略

2007年7月,娃哈哈娃祭起大刀攻击达能软肋,在国内组织了针对达能“同业兼并”中“达能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诉讼,在沈阳与桂林起诉达能董事秦鹏、嘉柯霖的“兼职”行为,属于竞业禁止,并要求达能为娃哈哈公司的损失负责。

不过娃哈哈也有难题:针对达能“董事兼职”的硬伤,娃哈哈可以应用“股东代表诉讼”进行反击,但是局限性很大。这是由于全国39家合资公司,只有廖廖几家公司在娃哈哈、达能之外有其他的小股东,而绝大多数的合资公司只有娃哈哈、达能两个股东,这两个股东之间的争议受《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应该在斯德哥尔摩仲裁,不能在国内提起诉讼。

娃哈哈起诉后,零星诉讼对达能无法构成威胁,却招致了达能的反诉。达能在合资公司所在地二十几个法院诉宗庆后“竞业禁止”,大规模的反击仿佛在嘲笑宗庆后“偷鸡不成蚀把米”。

2007年11月份,我与李肃赶到杭州参加娃哈哈的会议,解决如何全面反击的问题。

我多年做改制工作,对于国企以及改制的民营企业的结构再熟悉不过。职工持股会(新公司法中的工会)马上浮现在我的脑海。娃哈哈中方系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设有职工持股会,身份是公司股东。以职工持股会行使娃哈哈中方的股东权利,进行股东代表诉讼,可以规避合资合同的管辖条款——这绝对是没有前例的一件事情,但我知道这肯定是合乎法律的。

然而我的主张刚刚出口,在座的另一位律师就开始摇头了:“股东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法院不会受理的。”同行直白地反对我。

同行有不同的意见很正常。中国是典型的立法走在司法前面的国家,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对于立法专家来说相对容易,但是实务人才非常缺乏。我经常说法律业缺少“八级工”,更缺少法理功底浓厚的实务创新人才,“经验”与“创新”是律师执业非常重要的方面,多年来我以身作则地发扬这两个职业要求,也这样要求所里的年轻律师。在我三十年职业生涯里,已经创下了许多个“史无前例”,因此我并不怀疑自己的判断。

我看着他摇动的脑袋,更多的想法向我扑来了——职工持股会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索偿,是诉讼战略中直接指向利益的;如果在全国的合资公司向达能索偿,形成连环诉讼,既定的判决可以抵消国际仲裁的任何裁决。

常有人告诉我我给人留下的印象是温和、儒雅;有记者给我寄报道我的文章,我一看,他竟然说我的“离开的身影”是“单薄”的。但是在专业上,我则属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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