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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2 / 5)

达能与光明正在进行重要谈判,我们感觉到这是一个好机会。在这种敏感时候给达能“捣乱”肯定能收到突袭的效果:达能担心腹背受敌,多半会舍车保帅,快速解决掉其中一方。而光明与娃哈哈,都算是我们大成所的自己人,给哪一方捞到好处都是可以接受的。于是我与和君创业行动了。

李肃决定向商务部反映情况,并发表公开信,公开*达能的不正当竞争行径、要求商务部采取反垄断措施保护民族品牌。由于这种通过“同业并购”形成行业垄断的手法是跨国公司惯用的,也是媒体关注的热点,因此可以把事情闹大,引起更广泛的关注。

我认为除了走行政程序,还可以走司法途径。经过分析,我们发现达能中国战略采取的是同业兼并的策略,比如达能集团通过其自身或其子公司收购了包括娃哈哈51%的股份、蒙牛49%的股份、正广和50%的股份、光明乳业的股份、汇源24%的股份、乐百氏90%的股份,在这些公司中操纵利润,这次造成光明巨亏,那么公司亏损亏的都是股东的钱,小股东可以作为公司代表向控制大股东索赔,在法律上称作股东代表诉讼。

围魏救赵:达能董事兼职困局(2)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就是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以后,一般的情况下是则公司的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来代表公司来主张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权利,股东发现公司的权力受到侵害以后,可以要求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去起诉管理人;但是由于公司的管理层由于种种原因,不主张权利,于是后果可能损害股东的利益,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去起诉侵权人,就是股东代表诉讼。

于是我与李肃在股市上买了100股达能的股票,成为达能的“小的不能再小的小股东”,依法向大股东达能主张权利。

根据法律程序,我先是给达能发了一封《律师函》,指出达能集团通过其自身或其子公司持有七家中国本土知名品牌的大量股权或全部股权,并在相互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各大品牌厂商中占有董事会席位,直接违背了上市公司“竞业禁止”的商业原则,侵害各家合作方股东的根本利益,达能应该立即改变这种状况。

“竞业禁止”,又叫竞业限制或避止规定。所谓“竞业禁止”,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说俗一点,员工和公司签订了含有“竞业禁止”条款合同的协议,就是签订一份嫁鸡随鸡的“卖身契”,不能找“第三者”,脚踏几只船给自己捞好处,损害公司的利益。当然公司对员工的这种牺牲也需要付出一定数额的补偿。

达能不像宗庆后那样随随便便就拿得出78个董事,他们一共也只有范易谋、秦鹏、嘉柯霖等几个人在中国各个子公司中充门面。

7月份我接到了达能的律师函,但是回函并没有就法律问题作出什么讨论,我们提出了“竞业禁止”的问题,他们装作没看见,反倒把大成所恫吓了一番。我和我的当事人被指为“缺乏诚信”、“别有用心”、“毫无根据”,而且我们应该了解“故意提出任何无根据的指责要求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

难道律师函也是从法语翻译过来的吗?

我不习惯跟人对骂,有理说理就是了。于是我跟助理说,写封回函给他们,批评下他们那态度,把起诉状准备好,让他们反思一下,吓唬人有什么用呢。于是我的助理写道,贵方的态度“令人不能理解”, “很难让人相信这是一个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地位和身份的大型跨国公司所应有的表现,也完全不是法律交涉文件中应有的表述方式。”但是后来我们发现“恫吓”一招,在西方企业界和律师界是被广泛应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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