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在敘述 1639 年 11 月的事態時精彩地表述了這種態度:
人民認為地方行政官可任意行使的權力如此之大,使他們的處境很不安全,因而早就盼望有一
套法律。在前幾屆議會中做過多次努力,此事乃提交一些行政官和長老去解決,但仍無結果;
因為,一件事既然委之於多人,則某人所為‐‐無論其為何者‐‐總為其他人所厭惡或漠視。
最後,此事被委之於科領先生和納撒尼爾&iddot;沃德先生等人,由他們每人擬訂一個草案,以便提
交給本屆議會,並由他們交給總督、議員和其他一些人考慮,從而為在三個月後召開的議會上
討論做好準備。有兩大原因使大多數行政官和某些長老對此事不很熱心:(1)他們對於由本
殖民地狀況和其他情況所影響的人民的性情氣質不夠了解,因而認為隨機應變臨時產生的法律
對我們最合適,英國和其他國家的法律就是這樣發展的,因而英國的基本法彼稱為習慣法。(2)
此事將公然侵越我們的特許狀,因為特許狀規定我們不得制定與英國法律相牴觸的法律,而我
們肯定免不了會這麼做。但在實踐中依照慣例制訂出法律就不是侵越。例如,假使在關於婚姻
的教規方百制訂一項法律,規定不得由牧師為婚禮舉行宗教儀式,那就違反了英國的法律;但
如果使它成為一個實踐中的慣例由地方行政官員實施,就不算是違背英國法律的法律了。
關於習慣法同成文法相比的一般優點,很難找到比這更好的概述。
僅僅幾年後,出現了對他們法律哲學的更直率的表達。1646 年,羅伯
特&iddot;蔡爾德博士和其他六人向麻薩諸塞海灣議會提出了一份請願書,表示反
對該殖民地的許多法律。請願者宣稱,由於麻薩諸塞海灣對英國法律作了若
乾重大更改(如關於教會成員資格,並因而涉及公民資格問題的更改),該
殖民地缺乏&ldo;一個符合英國法律的確定的政府形式&rdo;。他們說,只有一個完
全英國式的政府,才&ldo;最符合我們的英國氣質&rdo;。
新英格蘭官員們的回答表達了他們對英國制度的忠誠不貳。他們竭力辯
護他們所建政府的英國性質。的確,要是一個不顧一切的歷史學家想炮製一
份證明殖民地是以英國制度為楷模的文件,最好莫過於完全照抄議會為答覆
蔡爾德請願書而採用的聲明。行政官們辯解說:&ldo;我們的政府是按照特許狀
和英國基本法及習慣法建立的,並根據它們行使職能(將它們之中的永恆真
理正義之辭作為章程,而所有王國和司法權力都必須據此在最後審判日說明
自己的每項行動及行政管理),只在常理的限度內作少許變通,以符合一個
人口眾多和富庶的古老王國同一個人口稀少和貧窮的新生殖民地之間的差
異。由於這一點可以通過具體比較更好地表現出來,我們就來作一排比對
照。&rdo;
官員們在文件的一邊印出英國的制度,在另一邊平行地印出對應的新英
格蘭的制度。它們從《大憲章》開始:左邊是它的各項規定,右邊是&ldo;馬薩
諸塞基本法&rdo;,即殖民地法律各項相應的規定。接著是英國習慣法的主要法
則,麻薩諸塞&ldo;基本法&rdo;的相對應部分則排在它們對面。這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