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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重要的商業或政治中心表現和強化了這種多

樣性。那裡也不存在任何可以促成壟斷的中心都市。倫敦遠在萬里之外,因

而南方貴族要將英國法學脅會作為其法律職業的總部的努力只是徒勞。

美洲確實發展起一種更為簡單和較少勢利氣息的差別:並非按照職業的

分工或專門化程度,而是根據開業者的教育程度和閱歷所形成的非正式等

級。在某些地方,只有受過較高的教育,資歷較深的律師才被允准出席最高

法庭。移植英國式差別的少數認真的努力(如見於早期維吉尼亞的一些法規)

是短命的;年輕的南部出庭律師,從英國法學協會返鄉後,一時間似乎主宰

了殖民地的法庭事務,但美國革命打斷了學生涌往英國法學協會的潮流,使

上述英國式的差別尚未確立即行解體。即使在維吉尼亞,1810 年間法庭也

明確宣稱,出庭律師和代理人的職責&ldo;不可分割地要由同一人擔負&rdo;。

與消除出庭律師,訴狀人與代理人等偏狹領域間的界限相比,突破古老

英國的那種使法律知識隔絕於普通公民的牆垣,意義更為重大。在土地與其

說是家傳產業毋寧說是商品的地方,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土地擁有者,並且必

須懂得一點法律。隨著殖民地居民本人獲得了關於英國人的合法權利的知

識,他們就更懷疑獲得特許的職業壟斷者。我們對美洲殖民地時期的法律幾

乎無所知的原因之一,在於當時的許多法官是外行人。他們似乎不甚注意英

國的判例(其中只有很少幾條可應用於殖民地),也幾乎全然漠視美洲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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