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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其中沒有哪一條曾見於印刷品)。他們自己的觀點通常也未加報導而湮

沒無聞。我們對於法官們關於實體法的觀念知之甚少,因為即使當某一判決

永久記錄在案時,也並不闡明理由。在殖民地時代結束前,沒有一個美洲殖

民地的法庭主要是由訓練有素的專業法學家組成的。即使麻薩諸塞海灣最高

法院,雖然在十八世紀擁有一個優於任何別的殖民地的規模較大、組織較好

的律師界,但精通法律者仍屬罕見,從 1692 年到革命時期,麻薩諸塞的丸

個法官中,只有三人受過專業法律訓練,其中兩人受訓於英國法學協會,一

人受訓於殖民地,其餘六人是教士、醫生、商人或只是受過普通教育的人。

同一時期的二十三名助理法官中,僅有三人受過正規法律教育,其餘都是教

士或俗人;海事法庭有兩名法官曾受過作為英國出庭律師的訓練。麻薩諸塞

的法官中沒有任何其他職業上訓練有素的法學家。其他殖民地的狀況大同小

異;若有區別,那就是訓練有素的在職律師更屬罕見,由外行法官掌管司法

是每個地方的通例。

傑斐遜回憶說,十八世紀中葉過後不久,即他還在大法院充任律師時,

維吉尼亞總檢察長約翰&iddot;倫道夫擁有該法院 1730 至 1740 年間裁決案件的三

卷記錄原稿。儘管該法院是維吉尼亞最高法庭,但它有關英國法律問題的判

決(在傑斐遜看來)&ldo;毫無價值,因為該法院的法官僅由皇家樞密院成員組

成,是依據財富及地位從鄉紳中選出,而毫不考慮法律方面的學識,其判例

決不能被援引來補充或刪削英國法庭在同一問題上的判決。反之,根據我們

的特別的法律,他們的判決無論是否基於正確的法律原則,是具有最後權威

的。&rdo;

按英國標準,法律書籍頗為缺乏。約翰&iddot;亞當斯在自傳中寫道,在尋求

美洲的法律教育時,他&ldo;頗受書荒之苦&rdo;。美國革命前英國發表的大約一百

五十卷法律文匯中,在這裡通用的僅約五分之一,論文與教科書的比例甚至

更小。第一卷美國法律文匯直到 1790 年才出版。

在外行充當法官的地方,幾乎沒有刺激辯護人成為博學律師的動力。實

際上,專門法律學問也許可能是一種不利因素,因為一個辯護人幾乎不可能

既表現出自己的學識,又不揭露出法官的無知和不招致陪審團的猜疑。在馬

薩諸塞總督與立法機構的一次論爭中,約翰&iddot;亞當斯&ldo;大量引述&rdo;了穆爾報

告,&ldo;這是一部法學權威著作,但麻薩諸塞未曾有一個人讀過&rdo;。托馬斯&iddot;哈

欽森(他任麻薩諸塞首席法官已達十餘年之久)儘管在法律方面並未受過專

業訓練,但他讀過的法律書籍還遠遠超過大多數同僚。亞當斯記錄說,甚至

哈欽森都不熟悉這部權威著作,因而&ldo;支吾其詞地躲避它,他發現最好莫過

於說它是&l;科克勳爵杜撰的論證&r;&rdo;。

殖民地極端反職業化思想的喉舌是首席法官塞繆爾&iddot;利弗莫爾,他在十

八世紀晚期執掌新罕布夏的法庭。當時少數受過專業訓練的律師中有一個

抱怨說:&ldo;利弗莫爾法官因為自己毫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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