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的任何權力轉交給法律貴族階層。在賓夕法尼亞,貴格會教徒試圖通過利
用世俗人士做&ldo;共同調停人&rdo;而完全避開法律程序。
然而,儘管殖民地可以無需出庭律師、訴狀人或公證人而生存下去,甚
至繁榮起來,但它們卻不可能沒有法律。隨著殖民地人口日增並更為富足,
隨著它們的商業活動更為錯綜複雜,有些人便將法律作為其特殊事業。在殖
民地時代結束前,各個殖民地都具有了某種形式的法律職業。無人過問其效
果,但各個殖民地通過各自的途徑達到共同的新世界目的地,它同倫敦法學
協會酒氣充溢的廳堂之間的精神距離如同地理距離一樣遙遠。缺少職業機構
和頒發執照的法律行會,促進了非正式的見習訓練制度。英國的訴狀人與代
理人長期以來一直是通過一種類似於學徒制的制度得到培養的。1729 年的
一項議會法令規定,訴狀人和代理人在任何法庭從業以前須依照正式起草的
&ldo;條款&rdo;學徒五年。然而紳士般的出庭律師仍保持自治。一個歷史學家評論
道,對於那些在社會和財力上都合格的人來說,賦予他們特殊壟斷權利如同
歸還被竊之物一樣&ldo;毫無疑問&rdo;。對於他們甚至不存在一般的學徒要求。然
而在美洲殖民地,學徒身份通常雖不及英國的代理人和訴狀人被要求的學徒
身份那么正式,卻是通往所有法律職業的門檻。
多樣性便是規則。新英格蘭與中部殖民地到美國革命時期已興起了一個
雜亂無章、組織薄弱、了無生氣的法律界。在較大的殖民地,核准從事法律
業務的權力傾向於分散到不同的法庭,它們按各自厘定的標準接納從業者。
在較小的殖民地(如羅得島、康乃狄克和德拉瓦),當地所有法官和從業律
師可能都彼此相知,由當地任一法庭接納的律師通常被准許在所有法庭從
業。在北卡羅來納,紐約和新澤西,皇家總督擁有任命全部代理人的法定權
力,但他們通常是依據法官或法庭的推薦作出任命的。美洲最早的律師協會
大概是紐約的律師協會,它建立於 1748 年前某個時候,1765 年後不久即消
失;在麻薩諸塞,直到 1761 年才出現律師協會。在十八世紀的所有這些殖
民地中,從業律師以具有超過一般大眾的教育水準而著稱,但他們的教育遠
非專業化的,而且通常是從殖民地學院取得的。
在南方,尤其是在維吉尼亞和南卡羅來納,城市較少,英國制度就得到
更高的評價,並被更自覺地模仿。當地的最高法院掌管著全部代理人的批准
事宜,儘管有時是間接的。主要開業律師都參加了倫敦法學協會,這種時尚
大約在 1750 年後似乎莫名其妙地變本加厲了;1815 年前大約有二百三十六
名美洲出生的倫敦法學協會成員,半數以上是在 1750 至 1775 年間被接納的。
總數的近三分之一來自南卡羅來納,約四分之一來自維吉尼亞,來自馬里蘭
者則多於賓夕法尼亞、紐約或麻薩諸塞。所有這一切正符合美國革命時南部
領袖的法律保守主義。還有誰比他們更懂得英國律師的古老方式和英國人的
傳統權利呢,因而在美洲,多種多樣的氣候、經濟、景觀與地方傳統產生了
多種多樣的法律職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