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崇拜),往往被學得爛熟
而精通。傑斐遜的法學造詣奠基於布雷克頓&iddot;科克和布萊克斯頓等人的經典
作品之中(他的讀書札記表明,他反覆閱讀了這些書以為己用)。如果他徘
徊於充斥著以往各個時代的雜亂無章的法律學問的圖書館內,倒不如這樣做
更能使他了解到廣泛的法學要義。例如,從科克勳爵身上,傑斐遜看到的不
僅是一個愛發牢騷的法學家,卻還是一個明朗然而中肯的見解的倡導者。&ldo;一
個判斷力較強的輝格黨人從不寫作,亦無精深的英國自由派正統學說造詣。
我們當時的律師都是這類輝格黨人。&rdo;傑斐遜偏愛的是科克,而非&ldo;布萊克
斯頓的甜言蜜語的曼斯菲爾德主義&rdo;,他認為後者滋長了一種微妙的保守主
義,甚至流傳在自稱為輝格黨的美洲青年律師們中間。傑斐遜對早期盎格魯
撒克遜式的英國普通法‐‐無論其歷史依據如何模糊‐‐的尊崇,為他提供
了實用的法律簡明性和重整英國人權利的輪廓。
不止一個聰明的現代律師注意到,參與制訂聯邦憲法的律師們如何得益
於缺乏書籍這一事實。十九世紀後期最高法院最能幹的法官之一米勒法官曾
說,無知是制訂出西方國家法律的一個主要因素。據信這位首席法官曾評論
說:&ldo;最初的法官們由於所知尚不足以做錯事,所以做對了事。&rdo;
新大陸有許多法律問題,關於這些問題,或是不存在英國的成例,或是
這些成例在大西洋此岸並不適用。所以,美洲法官大膽地引入了一些一知半
解的原則,或者機智地採用了不太切題的英國法律。這些傾向由於在十八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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