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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1 / 1)

我国收费公路所存在或导致的一系列问题,皆源于公路公益性的丧失和政府逐利冲动的不受抑制,归根结底在于体制之弊。

公路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属于政府理应提供给国民的公共产品之一。在公路建设方面,公共财政应该承担绝大部分责任,社会资本投入只能起“弥补”作用而不能起主导作用。但“目前,中国96%的高速公路、70%的一级公路、46%的二级公路都是依靠收费公路政策建设起来的”,反映出来的恰是公共投入的不足和公路公益性在一定程度上的丧失。

应该认识到,民众纳税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益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其中包括公益性公路。如果政府在收取相关税收后,不仅不提供公益性的公路,反而为逐利资本提供机会,让民众额外承担通行和运输成本,那么,民众纳税所对应的公共产品提供就存在缺位问题,这种不对等的状况倘若持续下去,必然会影响到民众的纳税积极性。

公路收费之所以陷入现在的乱局,在于我国的相关政策缺少刚性的标准。比如,公路建设应由政府为主投资建设和管理,那么,所谓的政府为主必须得达到什么程度?是99%还是51%,并没有具体规定。

我们今后也需要从法律入手,硬性规定公路建设的投资主体为政府,并须制定出具体而明确的指标,以便于民众监督,确保制度保持刚性。

除此,更大的问题在于,由于刚性规定的缺位和现行干部政绩考核机制未将公共产品的提供纳入其中,我国地方政府官员变本加厉地表现出逐利的倾向。这其实也是制度使然。倘若公路建设由公共财政来承担,花费的是纳税人的钱,所建公路是纯粹的公共产品,政府就无法再冠冕堂皇地进行收费,对干部本人的政绩考核自然无益。倘若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收费公路,政府一方面可以堂而皇之地收费,一方面可以把“节省”下来的财政资金投入到其他建设领域,加快GDP增长,累积自己的政绩( 我国的投资过热现象与此不无关系 )。这样,反而掩盖了一些实质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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