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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2 / 4)

例外的情况也并不是没有的,因此,直到授奖宣布之前,谁也难以肯定下来。奖金一般只发给个人,但和平奖金例外,它也可以发给一个机构。对于这种奖,通常不许上诉反对。外交或政治方面对某位候选人的官方支持,对于奖金颁发不起影响作用,因为授奖机构在履行职责方面,是完全独立于国家之外的。

一份奖金,可能以几种方式分配:

1.完全给一个人;

2.由共同作出一项成就的两个或更多的人一起均摊;

3.平均分配给两项成就:或者是每人一半;或者是有一个人摊一半,而另一半则由两名或更多的人共同分

摊;或者是每一半都由二名或更多的人分摊。

然而,在上述第二、三种方式中,实际上还从来没有出现冠军一份奖金被三人以上分享的情况。

一份奖金,也可以留到第二年再发,或者根本不发,但要把它交回基金会。因此,每个授奖系统都可以在同一年内颁发两份奖金,那就是上一年留下未发的奖金和当年该发的奖金。

在裁判过程中所发表的不同意见,均可不作记录,也不得泄露其内容。只有取得的决议,立即公诸于众。各委员会的工作也都保密。对一项奖励所进行的讨论之所以不予公布,一方面是由于考虑,到那些被讲座的人的处境;另方面则因为公众的辩论,可能会对裁判产生影响。正是这些考虑决定了诺贝尔机构在这个不断谈论的公开化问题上所采取的态度。那些企图在一个所谓以可透露的时刻提前去探听秘密消息的作法,从来都没有产生过好结果,还有一个不利和不肯定的地方,那就是事先得到的任何情况,都可能被最高授奖机构的决定所改变,因为它们并不一定要同意各委员会的推荐。

如果任何人拒绝接受诺贝尔奖金,或者在第二年的十月一日前,还没有领他所获得的奖金,那么,按照已经说过的办法,奖金将交回基金会,并将在奖金获得者名单上予以注明。假如有人由于受到外部的强迫或压力而拒绝接受奖金,但后来又愿意接受奖金,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得到金质奖章和奖状,而不能领取奖金,因为这份奖金已经退还给基金会了。

每年十二月十日诺贝尔逝世周年纪念日,将在斯德哥尔摩和奥斯陆举行隆重的授奖仪式。作为惯例,奖金获得者要亲自出席这个仪式,以便领取他们的奖品,其中包括奖金、金质奖章和奖状。同时,奖金获得者通常要履行他们唯一被规定下来的义务,即在授奖仪式后的半年内,要作一次所谓“诺贝尔报告”。

新世界中的诺贝尔奖金

自从诺贝尔立下遗嘱之后,情况的发展,特别是在三个自然科学领域的发展,比任何人所能预见得到的都要快得多。但是,诺贝尔将遗嘱的规定写得非常灵活,以至于在授奖学科之间的很多新的边缘科学,也能够被解释为属于这些学科之一。与此同时,传统科学领域之间的界限,越来变得模糊不清了。因此,从解释的角度看,就有可能在不改变科学奖金份数的情况下,来扩大它们的适用范围。

另外一种趋势是,科学研究越来越经常地被作为一项集体工作进行,或者由不同的科学家们在同一范围内分头进行研究。这一趋势,给奖金颁发机构带来越来越多的困难,从而也就随着出现某些连它们自己也不满意的现象,例如,有时要将一份奖金发给一人以上的情况。在一份奖金需要分成两份而不是联合受奖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在这种场合里,每项成就都值得单独奖励,因此,本来可以授与全部奖金。在文学与和平奖金方面,这个问题的影响要小得多。

现在更加要求那些奖金颁发机构,跟得上它们主管领域迅速的扩展的进步情况。迄今为止,值得匠候选人就颁的地区来说,仍然是从主要的西方国家中挑选的。这种本文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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