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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2 / 4)

。甚至,“罗马的立法者,又规定,被定罪的人的财产应受到尊重,以防止财产被人民没收。”(《论法的精神》第6章)“罗马法律规定,除了最重大的叛逆罪外,不得没收财产。”(《论法的精神》第5章)

534年,罗马法典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的主持下编撰完成并颁布施行,后人称之为《民法大全》。该法典对西方文明的影响被认为仅次于《圣经》,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已融入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中。读者可以从这里节选的一些条文中领略到罗马法的博大精深:

?任何人在缺席时不得被判罪。同样,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

?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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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证据的责任在陈述事实的一方,而非否认事实的一方。

?判刑时必须始终考虑罪犯的年龄与涉世不深。

?武力和畏惧完全与自愿的同意背道而驰,而后者乃诚实契约之根基;容许任何此类行为都是悖逆道德的。

?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承人。

?人人都应养育自己的后代;任何人若认为自己可以遗弃孩子,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家长或监护人如果弃自己的孩子于死地,则当孩子被他人出于同情之动机救助后,原家长或保护人根本无权得到孩子,因为任何人都无理由声称一个被他弃于死地的孩子依然属于他。

?世代相传的习俗应受到尊重和服从,不得轻视,但其有效性不应凌驾于理性或法律之上。

?拷问用于查明犯罪真相,但不应作为首选方式。因此,首先应当求助于证据;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则可以通过拷问迫使他供出同谋与罪行。

?拷问不得施加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而在长安,汉帝国与唐帝国,都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传统与立法,信奉的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汉帝国的皇帝刘彻登基之初,由于文景之治的宽松政策,长安的钱币数以百万,穿钱的绳索都烂了,国库中的粮食多得烂掉,而且马匹众多,如果乘一匹母马参加集会都会被鄙视和排斥。(见《汉书?食货志》)

但是在公元前119年,汉帝国命令商人自报资产,每2 000钱出资120钱。河南一个名叫卜式的商人捐助出击匈奴的军费,被封为中郎。

公元前117年,汉朝皇帝命令杨可主持“告缗”(调查、告发隐匿不报或少报财产的人)。同时在公元前114年出台一个法令:平民告缗者,给以被告者资产的一半。这场搜刮民财运动的结果,是得到了数以亿计的百姓财物,数以千万计的奴婢,田地大县数百倾,小县百余倾,房屋也如此。商贾中产之家以上的大都破产。

这是长安帝国在早期的邪恶,无论它打着什么样的保家卫国的幌子,都为帝国历史添加了恶劣的例子……可以想见,多少人因此家破人亡,这对民众道德的沦落和告密之风的兴盛起了很坏的作用。

长安帝国的残酷无情还不止于此。由于它的统治者权力膨胀得足以吞没一切制衡的力量,除了上天的超自然力量和彻底的反叛,他们可畏惧的不多,因此,所谓的社会公正在体制上就有病因。

罗马也有它的堕落时刻和大规模的道德沦丧,但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统治者的权力相对是受到限制的——有任期制度,有元老院制度……最重要的是,罗马公民有票选制度。在瑟维里厄皇帝进行了人口统计、选举团的划分后,当罗马人民推翻塔昆的暴政后,罗马人民不再接受君主统治,他们有了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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