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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 (2 / 5)

们政府对版权保护没有明确的态度。难道给我们说一句话都不行吗?’我说:‘中国政府态度是明确的,保护版权。现在,盗版现象已基本没有了。’‘怎么没有?’他当即拿出一本书,是盗印本。‘你们的形象太差了!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呢! ’当时我真难过。”

这位处长回国后参加了一次会议,会上又有人争论要不要对国外作品进行保护,有人公开提出现在不保护。她听着听着就急了,想起在印度受到的那场屈辱,说:“我真想给这种人一个大嘴巴子,骂他们一顿:‘你现在应当考虑要不要脸的问题,而不是保护不保护的问题!’”

这是一种受屈辱之后的激愤。问题是,这屈辱并非外国人强加的。这就使你无法对人家发火,只能窝着火回国以后对自己人发。

尴尬是我们自己造成的。

在长期闭关锁国的岁月中,我们确实没有对国外的智力成果进行版权保护。在我们的科技工作、教育工作需要使用国外的大量信息特别是外文出版物的时候,采取的主要办法是回避国际版权贸易惯例的自行影印。这种影印的数量是相当大的。担负影印任务的一家出版社,在二十多年中共影印外文书刊资料二十多万种、三亿多册。与此同时,我们也翻译了大量国外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研究的著作。这些著作大多数是没有经过版权所有者同意的。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计算机软件、电影音像制品,也有相当多的属于盗版制品。

在我国没有版权法,没有加入国际版权组织的情况下,这种影印、复制应当说是正常的,因为我们不受国际公约的约束。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都有过这样一段经历。即使是美国,在它大量需要欧洲国家科技资料的时候,也迟迟不肯加入伯尔尼公约,当过长期的“海盗”。

然而,当“海盗”毕竟是不光彩的。

不仅不光彩,而且影响自身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影响对世界文明成果的引进。既然你是“海盗”,人家就歧视你,防御你,甚至联合起来抵制你。在你迫切需要某项关键的科技成果时,就会附加各种苛刻的条件,敲诈你。 电子书 分享网站

把“海盗国”帽子扔进太平洋(2)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某飞机制造厂从国外引进一套计算机软件的经历。

这套软件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通常是一二百万美元,但对中国,要价是几千万美元。

为此,双方经过了几年的艰苦谈判。

为什么唯独对我们如此苛刻?

对方的回答是:你们保护版权不力。你们有好几家飞机制造厂;我们卖给你一家,就等于同时转让了好几家。因此要收多家使用的钱。你们还可能利用这套软件干别的,广泛复制,因此要多收更多的钱。

我们说:我们不会私下转让。

对方说:不相信你们的承诺。因为你们没有版权法,没有法律的保护。

最后的成交价格三千万美元。

这明显地是“宰”我们啊!但又有别的什么办法?我们不可能因此就放弃引进。我们的飞机制造业需要现代化,现代化需要先进技术。

飞机厂只能如数付出这么一大笔。他们信守承诺,确实没有转让给别的厂家,尽管兄弟单位也亟需这种软件。

多么冤枉啊!我们并没有私下复制,但人家在收取费用时却加进了这种因素。本来一二百万美元的东西,我们付出二十倍的代价。

这就是没有版权保护才吃的苦头。

这样的苦头我们吃了不少。

自70年代以来,台港澳的一些武打、言情作品开始传入大陆,渐渐在图书市场风行起来,并拥有了稳固的读者群。由于当时国家没有著作权法,也没有保护台港澳作家著作权的相应法规,一部分出版单位不经作者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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