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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2 / 5)

在创造,有人不去创造;有人创造的多,有人创造的少。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追求平等,但直到现在,也没有找到平等的可能。不是我们的愿望不好,而是由于它根本就不可能实现。

在经历了长期的荒唐之后,我们终于从现实中清醒了过来,把版权归还给了创作者,把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归还给了它的当然主人。

谁创造,谁拥有。

我创造,我拥有。

。 想看书来

总理与画家

· ###:这幅画的著作权仍是黄胃的? · 《世界人权宣言》:著作权是个人权利 · 不改变价值取向就接受不了著作权法

国务院总理###指着会议大厅墙壁上挂着的一幅黄胄创作的大型油画,向国家版权局副局长刘杲提问道:“这幅画的原件所有权归国务院,著作权仍是黄胄的?”

刘杲是念到著作权法草案第十八条时被总理提问的。这条法律规定是:“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这是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这次会议将决定是否将著作权法草案由国务院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总理主持了这次会议。

按照惯例,把事先打印好的著作权法律草案的文稿和一份由国版权局局长宋木文所作的关于草案的说明稿发给与会者,再念一下说明,就可以进入讨论了。但这一次,###总理对刘杲说:不念说明了,直接念法条,念到什么地方需要作出说明的就作说明.

这对刘杲来说,无疑是一道临时布置的考试题。

这道试题非常复杂。著作权法作为一项最为复杂的单项法律,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调整的利益又纵横交织,如果没有广博的知识和清晰的头脑,是很难解释清楚的。

面对这道试题,刘杲表现出他一贯的机敏和沉着,并凭着对著作权知识的谙熟和对实际工作情况的把握,对那些与会者不易理解的条款作出简明扼要的解释。这期间,###总理不断插话,提问,他都准确地作出回答。

对总理提出的黄胄油画的问题,刘杲回答说:“这幅画的原件所有权在国务院,但著作权仍归黄胄自己所有。你要印,须经黄胄同意。”

总理问:“他会同意吗?”

刘杲回答:“总理问他,我想他会同意的。”

这番对话,引起了会场上一片笑声。然而这轻松的谈笑中,却蕴含着一个深刻而严肃的道理,这就是:作者个人的权利应受到尊重。

就像刘杲回答的,国家的总理去征求一位画家的意见是否可以将其画作印刷,一般来说,画家是会同意的。但这里的关键在于,你必须征得画家的同意。他同意,你可以印;他不同意,你就不能印。因为,著作权在画家个人手中。无论你是代表哪一级组织,代表哪一级权力,都不能无视画家个人的权利。即使你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也必须得到画家个人的许可。

一幅画作可以自由买卖,可以向国家捐赠,原件所有权可以转十七、八道手,但其著作权始终属于作者,一次也不能转移。原件所有人只有三个权利:自己欣赏、转让、展览。著作权中规定的署名权、复制权、出版权等都始终在作者自己支配中。这就好比,一个人的儿子可以去当兵、当工人、当干部,去为社会服务,为国家服务,甚至去当总理的秘书,但他无论走到哪里都只能是父亲的儿子。父亲的这个权利,是任何力量也不能剥夺的。在世界各国,著作权都被规定为是作者个人权利。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规定,著作权是个人的权利。在伯尔尼公约中,它也被认为是个人的专有权利。中国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尽可能地参照了伯尔尼公约的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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