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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1 / 5)

不过,这个“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最终还是被采纳了。

起草者、立法者在著作权上达成了共识。

这部法律的名称被定为著作权法。为了适应历来的通行说法,法律的第五十一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这个同义语的“义”在哪里呢?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解释说:“不论是版权还是著作权,都是指作者的基本权利。”这就意味着,这场争论不仅仅解决了长期争论不休的名称问题,而且更明确、更严格、更直接地把版权规定为属于创作者个人的权利。

那么,版权是一种什么样的个人权利呢?

世界上的一个通行的理论认为,版权属于财产权的体系。一部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就像一座房屋的主人一样。而且,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神圣的财产。一些国家的法律就这样规定:“在所有财产中,最神圣和最能体现人格的莫过于作者的作品,即作者的智力成果。”“一个人的任何财产,都不如其脑力劳动产品那样为他自己所特有。”一个人的其它财产可以在夫妻离婚时分享,但版权却不能让作者的妻子或丈夫在离异时带走,而必须归作者个人终生享有。一个人的其它财产可以在某种情况下被国家没收,但是他的版权就不可能被任何力量以任何理由所没收。

版权——个人财产权(2)

这就与我们的传统价值观念大相径庭。

比如说,稿酬,被我们习惯地认为是国家对作者的物质奖励,是作者的按劳取酬。但是我们仔细地想一想,你使用我的作品必须支付费用,再次使用必须再次付费,换一种方式使用必须多付一种费用,这哪里是谁鼓励谁的问题呢?它的实质是一种交换,一种转让,是作品所有者向使用者的有偿转让。

我们再仔细想一想,按劳取酬是指一次性劳动领取一次报酬,今天的劳动领取今天的报酬,明天则不能重复领取。版权的性质就完全不同,作品一旦问世,就可能重复领酬,八十岁的作家可以从年轻时的作品上领取再版酬金,自己死后可以让继承人继续保持这种权利五十年,这难道是按劳取酬吗?它的实质,应当是“按资取酬”了。

理所当然地,作品属于作者个人财产的理论曾经受到了我们的严厉批判。我们要消灭一切私有制,要割掉资本主义的尾巴,要批判资产阶级法权……在1959年,毛泽东尖锐地指出:在知识分子中,世界观的问题常常表现在对知识的看法上,究竟知识是公有,还是私有?有些人把知识看作自己的财产,待价而沽,没有高价钱就不出卖。在这之前两年,他就说:现在的知识分子附在什么皮上,就是要附在公有制这个皮上。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难道能把版权看作创作者的个人财产权并用法律保护这种权利吗?那是不可能的。

然而,事实一次又一次地告诉我们,如果确定作品是一种财产,它就应当和其它财产一样必须有自己的主人。它的主人,绝不应当是与作品的创作毫无关系的别的什么人,而应当是十月怀胎经历分娩阵痛的作品之母——作者。

当然,我们也可以以国家的名义剥夺作者的这种主人的权利。但无论这种剥夺的主观动机如何,其结果都会走向它的反面。如果创作者自己不能拥有,不能从这种拥有中实现自己,不能从这种拥有中得到快慰,除非他是一个只会生产的没有灵魂的机器,不然他干么要去创造,哪里还有创造的激情?如果人们都丧失了创造的激情,都疏于进行智力创作,那么这个社会真真要变成一片文化沙漠。因此,所要实现的社会所有,到头来会是一无所有。

承认创造者对其成果的财产所有权,继而就应当承认人们享有财产的不平等。在版权及所有知识产权上,是不可能有什么平等的。不平等的根源在于,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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