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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2 / 4)

虑这些古代社会中生活的普遍条件。

因此,我们主要应该避免形成类似于今天通行的交易观念,这种观念认为财富是交易的目的。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类似于“买卖婚姻”的公式让人联想的观点,与一种原始的现实相去甚远。在这种原始现实中,交换没有我们今日才有的狭隘交易的特征,狭隘的交易仅仅遵守利益的法则。

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正式将类似婚姻的制度重新置于普遍的交换活动之中,这种交换活动激励了原始人。他参照了“令人赞叹的《论赠礼》(L' Essai sur le Don)的结论。”他写道(第66页),“在今天的古典研究中,莫斯(Mauss)*主张首先指出交换在原始社会中与其说是以交易的形式,不如说是以互赠礼物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次,这些互赠的礼物在这些社会中比在我们的社会中占据了更为重要的地位;最后,这种交换的原始形式并非仅仅而且主要地具有一种经济的特征,而是让我们体会到什么可恰当地叫做“一种社会行为”,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同时具有社会的和宗教的、魔法的和经济的、实用的和情感的、法律的和道德的含义。

*马塞尔…莫斯的《论赠礼》刚刚再版,它收录在以《社会学与人类学》为题的第一卷中,这一卷收入了这个伟大社会学家的几篇文章(P。U。F。1950)。这次我采用列维…斯特劳斯的术语,重申我第一次在这项研究的第一部分所做的陈述。(《那受诅咒的》, Ⅰ,《消耗》,第70~79页)。实际上,“交换礼物的宗教节日”主题对我的理论的开展如此重要,我一旦有机会,不能不彻底地加以重新研究。

慷慨的原则主宰着这类交换,这类交换总是具有一种仪式的特征:某些财产不能用于普通的和有用的消费。这些通常是奢侈的财产。甚至在我们今天,奢侈品也以一种基本的方式,用于仪式化的生活。它们用作礼物,供招待会、节日专用:其中就有香槟酒。香槟酒是在某些场合喝的,或者,照规矩,是用来招待客人的。当然,在喝酒的时候,买酒人只是部分地享用它;这至少是主宰一份财产消费的原则,这份财产的性质就是节日的性质,节日的存在本身就表明了一个与其他时刻有别的时刻,这个时刻不过是某个时刻,某个财产的时刻,这份财产为了满足深深的期待,“应该”或“理应”滚滚而流,完全没有节制。⑥

这部作品的第一部分的读者将会辨认出我第一次提出的原则和事实。今天我将以列维…斯特劳斯提供的形式——或相差无几的形式——重申我的论点。我对这一重复并不感到遗憾。在我看来,重复有其价值:它坚持一种基本的发现。我不幸曾是第一个——无疑我现在还是唯一一个——在经济理论方面进行思考的人。但是一方面,我考察普遍意义的经济学:如果我满足于政治经济学所考察的部分活动,我就不会引入作为“古老交换模式”的“赠礼”的因素。另一方面,莫斯分析的“赠礼”,“交换礼物的宗教节日”,如同列维…斯特劳斯所强调的那样,是一桩“总体社会事实”。如此,它同时处于通常彼此孤立的方面。当我在普遍经济学的范围内,触及丝毫离不开色情的特征时,我们不会感到惊奇,激发普遍活动的运动的赠礼原则又建立在性活动的基础上。从它最简单的形式来看的确如此:在生理上,性行为是一种旺盛精力的赠礼。从它最复杂的形式,从婚姻及妇女在男人之间的分配法则来看的确如此。

让我们重复香槟酒的意象,香槟酒本身因普遍感情洋溢的活动而有了生命力,而且它是充满活力的鲜明特征。我们来看看列维…斯特劳斯的论断:父亲娶了女儿,哥哥娶了妹妹,这与拥有香槟酒的人很相似,这个人从不邀请朋友,他一个人独自喝的窖藏酒。父亲应该把等同于女儿的财富,哥哥应该把等同于妹妹的财富,放入一个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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