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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1 / 4)

)。区别与我们关于乱伦的生物学标准不相符……”

当然,事物在所有意义上都变得复杂了,而且看起来,经常涉及到随意的和无意义的选择:总之,在众多的变种中,有一种区分体现了享有特权的价值。不仅仅是表亲享有超过嫡亲的相当普遍的特权,而且母系氏族制的表亲也享有超过父系氏族制的表亲的相当普遍的特权。我尽量简单地说明这一点:我叔叔的女儿是我的堂妹,在这个地方我们的方法得以推行的“基本结构”的世界里,我既无法娶她为妻也无法以任何方式同她进行性接触的机率是相当大的。我把她看成我的妹妹,我称她为妹妹。但是我姑姑(我父亲的妹妹)的女儿就是我的表妹,她与我舅舅那边的表妹不同,虽然后者也同样也是我的表妹:我把第一个叫做父系氏族制的,把第二个叫做母系氏族制的。显然,我有随便娶她们任何一个为妻的机会,这在许多原始社会当中都是可行的。(很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上面第一个,是我姑姑生的,也是我舅舅的女儿;这个舅舅很可能娶了我姑姑为妻。在一个表亲通婚不隶属于某种次要区分的社会里,这是很平常的事。所以我说我的表妹是双边的。)但是,也可能与这样的表妹结婚会被当成乱伦,受到禁止。某些“社会许可父亲的姐妹的女儿(父系一边),但禁止与母亲的兄弟的女儿(母系一边)通婚,而在别处,情况恰好相反。”(第544页)。但是我的两个表妹的情况是不相等的,很可能,我要与第一个结婚就会遭到禁止,而我想与第二个结婚就容易得多。列维…斯特劳斯说:“如果人们考察单方婚姻的两种分配形式,就会看到,第二种类型远远超过了第一种。”

于是,最重要的是,血亲关系的基本形式是禁止或允许通婚的基础。

不必说,以这种方式说明这些术语,神秘性就会增强。就亲属的这些区分形式而言,不仅差别是形式上的,对我们来说缺乏意义,我们不仅远离了使我们的父母和姐妹与他人对立的明确特性,而且差别随地点的不同还会有一种作用甚或相反的作用!我们不得不从根本上,依据道德行为的意义,在相关人物的特性中——从他们各自的情况出发,在他们的关系中——寻求惩罚他们的禁令的理由。但这使得我们偏离了这条道路。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本人就说,这样明显的任意性对于社会学家来说是多么让人没法生气!他说,他们“很难原谅表亲通婚(第545页),因为他们提出了同性的旁系子女与异性的旁系子女之间的差别之谜,还有母亲的兄弟之女与父亲的姐妹之女之间差别的额外神秘……”

但是,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解答谜语,作者才清楚地揭示了谜语的封闭特征。

这确实意味着寻找在什么层面上,根本上站不住脚的区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如果某些作用随着涉及到的这个或那个范畴而变化,区分的意义就出现了。列维…斯特劳斯在婚姻的古老制度中指明了一个分配的交换系统的角色。得到一个女人就是得到一宗宝贵的财富,女人的价值甚至是神圣的:这种财富的分配提出了极其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是规则应该予以解答的。表面看来,类似于今日盛行的一种无政府主义无法解决这样的问题。权利预先于其中得到确定的交换渠道,自身就能够达成在拥有权力的男人之间的女人的均衡分配,毫无疑问,这种渠道常常是不正当的,但在总体上还说得过去。

Ⅱ列维…斯特劳斯的回答

1。异族通婚的法则,妇女的赠与及其分配

我们无法轻易地服从这种情形的逻辑。在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极端轻松状态中,在这个充满许多不确定的可能性的世界上,我们不能想象有限的团体生活所固有的紧张感,敌意常常将这些有限的团体分开。为了想象困难程度,某种努力是必要的,法则的担保能够说明困难程度。此外我们应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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