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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維吉尼亞就有了自己的公理會教義了。它不同於新英格蘭的公理會教

義,這部分是因為它沒有輪廓分明的神學盾牌。英國聖公會古老的等級制大

廈好比一堵擋風的牆,維吉尼亞人躲在這堵牆後面建造他們自己樸實的自治

平房。他們如此不事張揚,又如此成功,以致他們所作所為的充分意義長期

不為人所知。既然他們能維持沒有主教的&ldo;主教派&rdo;教會,那還有什麼即興

的奇蹟搞不出來呢?

早在十八世紀中期以前,維吉尼亞聖公會就有了一種確定的性質:它是

一批獨立的教區,世俗事務由民眾代表院治理,有關教義的事務卻沒有任何

中央權威來管。據我們所知,那裡沒有正規的牧師會議,從而也沒有任何闡

述教義的權威。在這種情況下,對牧師的監督權和教禮教規的確定權便落於

教區主要世俗成員之手。他們當然認為那是最保險的了。

在英國,聖公會牧師由主教授予職位,一旦&ldo;正式就職&rdo;,他在自己所

在的教區就可以有一點房地產。他可以無視教區居民的意願,有時甚至違背

他們的意願而占有這點房地產。他可以被撤換,但這隻有經過主教的審訊才

能做到。因此,十八世紀的英國教區生活產生了聲名狼藉的孿生禍害:一是

&ldo;兼聖俸&rdo;,即一個牧師控制許多教區,二是&ldo;遙領主義&rdo;,即牧師掌管他

並不在其中居住的教區,甚至在某些情況下他根本沒有去過該教區。不幸的

英國教民則處於無權的地位。

維吉尼亞的改造辦法並不複雜,那就是每個教區有權通過其教區委員會

遴選本教區牧師,並且只有在他們對他感到滿意的情況下才讓他留任下去。

維吉尼亞聖公會的非神職人員們並非通過立法取得這一權力,他們只是利用

法律術語,悄悄地將其轉變為重要的制度。按照法律,維吉尼亞的牧師只要

由教區委員會&ldo;舉薦&rdo;給總督及其參事會並且&ldo;正式任職&rdo;以後,就能完全

占有他任職的教區和合法控制&ldo;牧師田&rdo;(教區所有、撥作牧師俸祿的農田)。

正式就職以後,他就有了一定的職田,但在此之前,他的去留完全是由教區

的意願決定的。求實的維吉尼亞人決心要使他們向教會交納的什一稅花得得

當,於是搞出了一種簡單的做法,即既不予&ldo;舉薦&rdo;也不讓&ldo;就職&rdo;,從而

牧師們總是要年年訂合同。哈特韋爾、布萊爾和奇爾頓在其 1697 年合著的

《弗古尼亞現狀》一書中以厭惡的口吻寫道,牧師們&ldo;給這種合同起了一個

相當粗俗的名字,叫做雇牧師。他們很少舉薦牧師,從而可以用這個辦法使

牧師們處於更加從屬和依附的地位&rdo;。三十年後,休&iddot;瓊斯牧師仍然擔心&ldo;教

區委員們錯誤地認為自己是牧師的主人,聲稱既然他們只是一年一年地同牧

師訂合同,而且有些人已經那樣做了,那末只要他們願意就可以解僱自己的

這個僕人&rdo;。

但是,對維吉尼亞牧師處境的大多數擔心是沒有根據的。據 1724 年材

料,維吉尼亞牧師在同一教區平均任職二十年。但是,在答覆倫敦主教同年

發出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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