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它甚至尚未被合法地批准成立。當 1650 年該學院終於從麻薩諸塞議會
得到特許狀時,其中仍未提及學位授予權一事,這也許是因為議會自身尚不
明確是否具有頒發學位授予權的權力。哈佛學院第一個強有力的院長亨利&iddot;鄧
斯特(任期為 1640‐1654 年)的最大膽行動就是敢於頒發各種學位。正如
塞纓爾&iddot;埃利奧特&iddot;莫里森解釋的,這&ldo;幾乎是一個擺脫查理國王的獨立宣
言&rdo;。甚至 1650 年的議會特許狀看來在法律上也如此不可靠,以致英克里
斯&iddot;馬瑟在 1688 年革命後的英國時曾設法獲得一個特別的皇家特許狀,盡
管並未成功。哈佛的法津基礎,其學位授予權的來源,以及它是否是、並且
在何種法律意義上(如果有的話)是&ldo;學院&rdo;或&ldo;大學&rdo;‐‐所有這一切直
到進入二十世紀仍未確定和解決。哈佛的校長和教工們從一開始就利用了這
種不確定性,行使其需要的任何權力。
耶魯是在哈佛的法律基礎似乎極為削弱時成立的,此時哈佛已興旺發達
並頒授學位近六十年。當然,哈佛特有的法律基礎問題由於麻薩諸塞海灣殖
民地特許狀的不牢靠而更加複雜,從一個本身也許並不合法的殖民地政府那
里顯然是得不到任何可靠的合法權利的。誰能指望既使殖民地議會、總督及
多變的英國政府滿意,又能尊重英國法律的古老形式並適當顧及殖民地的便
利?此外還有令人難以捉摸的問題:一個殖民地超越自己的合法權力時(如
它批准建立一個學院或大學而實際並不擁有此種權力時),它是否未違背自
己的特許狀?這種違背會導致不友好的英國政治家對整個殖民地的合法存在
提出質疑。在這些年裡,無論麻薩諸塞還是康乃狄克,在其母國內都不乏樂
於抓住這種機會的敵人。塞繆爾&iddot;休厄爾法官和伊薩克&iddot;阿丁頓 1701 年在
解釋自己起草的建立那魯的法令時說:&ldo;擔心舉止越軌而不知如何行動……
於是我們有意給這一學府定個儘可能最低的名稱,以使其能經受住風險;我
們也不敢授與它法人權力,以免招來一張權限質詢狀。&rdo;出于謹慎溫和與模
棱兩可,他們決定將其機構稱作&ldo;教會高等學校&rdo;。直到過了將近半個世紀
(1745 年),即耶魯已頒授了數十個學位之後,它才正式成為一個法人團
體。
殖民地的學院的歷史,是法律實踐戰勝法律理論,社會需要戰勝職業法
學家炮製的玄奧區分的最引人注目的範例。在美國革命爆發前,至少有九個
一直延續到二十世紀的殖民地教育機構已在頒授學位。而此時在整個英國,
仍只有兩個學位授予機構,即牛津與劍橋,其古老的壟斷權利仍得到法學家
們精心炮製的種種區分的保障。最古老的美國學院‐‐哈佛、威廉與瑪麗、
耶魯‐‐今天全都必定會發現其頒授學位的合法權力起源於法學家們所謂的
&ldo;時效&rdo;,即起源於這些學院很長時間來一直在授予學位而未遭到有效的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