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薩諸塞海灣的清教徒們說,他們從&ldo;主的聖則&rdo;而非英國人的法律出
發。然而在他們看來兩者正好是吻合的:
在主的聖則和人的法律之間所設的區分對許多人成了陷
阱,因為它在他們服從世俗權威的問題上彼誤用了。既
然這個權威是由於主和出於主的旨意(見&ldo;羅馬書&rdo;第
十三章第一節),既然其施行是根據從《聖經》和文明國家
之性質所得的推論和法則,那麼要不是人的法律間接地
是主的聖則,從而是一切人都將為了良心平安而遵從的
主的旨意(見&ldo;羅馬書&rdo;第十三章第五節),就肯定沒有有
助於共同幸福的人的法律了。
聖則和(或)自然法恰好已體現在英國法律中‐‐他們因為發現這一點而感
到的快樂,決不亞於一世紀後的威廉&iddot;布萊克斯通爵士和以後所有保守的英
國律師。
關於早期新英格蘭法律主要是根據《聖經》還是根據英國法律所進行的
學術爭論已離題了。對於旱期新英格蘭人來說,這兩者原來恰是同一個東西。
他們早期的法律文獻中,企圖根據《聖經》中的材料來設計新制度的只是極
少數。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力圖表明《聖經》所要求的和英國法律己提供
的東西正好一致。
在這方面我們至少有一個可貴的證據。托馬斯&iddot;萊奇福特在英國受過一
些司法訓練,雖然他在麻薩諸塞海灣的時間只是從 1638 年到 1641 年,但這
幾年正是 1641 年《自由權典章》被彙編起來的重要年代。由於他的熱心,
也由於殖民地缺少法律人才,就使他和麻薩諸塞的法律史緊密聯繫起來。但
是,他的神學和他說服陪審員的方法都不正統,行政官因此取消了他的律師
資格,還譴責他干預教會事務。這些刺激,加上其它不快之事,使他一怒之
下返回英國。1642 年,他發表了一本小冊子‐‐《直率待人:或新英格蘭
消息》,主題(寫在扉頁上)是&ldo;新英格蘭現教俗當局和英國古老政府的簡
明對照&rdo;。萊奇福特這個即使不是心懷惡意、也是不表同情的觀察者,有別
於他的同代人:他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又曾親自體驗過新英格蘭的制度。
他在書中敘述了他竭力探尋出來的新英格蘭法律對英國古老法律的偏離,盡
管不能說不帶偏見,但仍不失為言而有據。
萊奇福特抱怨的當然主要是麻薩諸塞海灣的教會。一方面,加入教會的
條件太嚴。申請加入教會的人光是行為無可指責或贊成教義還不夠,他們還
必須先使長老、然後咦全體會眾滿意地認可&ldo;他們靈魂的感化,即主如何就
他們的皈依同他們交往……他們是真正的信徒;他們的心靈因原罪和實際犯
罪而受了傷害,可以在《聖經,中找到蒙受主恩的希望,以此作為信仰的基
礎;他們真心實意地信奉耶穌基督,仰求他的管轄和 拯救;他們深明基督
教的要旨。&rdo;萊奇福特認為,這種傳統做法是很壞的,甚至是不入道的,因
為它有時會使主僕、夫妻、雙親子女之間只有一方被接納,另一方卻被排斥。
這些限制具有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