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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1 / 5)

�孟钍辗讯晕胰匆�2040元,而且已经是错误裁定终结,现将尚未经过一审的案子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又要交两千多元诉讼费,这是否合理合法?

3、江拖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已在2000年12月25…26日召开了债权人大会,本人请求补偿工资和精神损失的事项是否有效?如果无效,现在再审的诉讼费是否还应该按标的计算交纳?

二月十九日一早,我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官处,得知江西拖拉机厂已经注销,破产清算组也可能撤了,但高书记官说:“既然东湖区法院现在说开庭,那清算组总还有人在,按说他们办案也是要掌握这些情况的。”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这种收费,王书记官和高书记官都说不大清楚,但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交费,按理来说,一般是经过了一审的案件到二审才有可能交费,二审的再审就不需要再交费了。而你的案件连一审都没有,再审又是重新开始进行的一审。

江拖换牌为江铃 法院再次误开庭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我询问过市中院后,又来到了在省政府的高级人民法院,我想这里总应该会清楚。

省高院门卫要我登记工作证,我没有,只得出示中国科协中国地理学会的会员证,得到了允许。门卫说:“我还是第一次见到有拿会员证来登记的,不过这样的证件,在以前是很时髦的。”

我来到省高院民事庭询问,一位庭长叫我去找院里信访的地方问。我绕七弯八地找到信访处,他们又叫我去找市中院,说区院是由市中院管的,中院怎么说就怎么办。看样子我们老百姓的诉讼,要明明白白的交费也是困难的。

我越想越不得通,法院违法作出了错误的裁定,当事人依法纠正过来了,法院也确认了原裁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反过来竟还要受害人再出钱来继续审理?这真不合理。

我来到新华书店查阅,结果在最高法院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九日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里查到:

五、《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在此,可将我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再审的案件,逐条对照加以分析: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我依据的是第三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显然,我提请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在第(1)列。

(2)这里指的是对一审未提出上诉的判决、裁定,而我的裁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第六项,法律规定不能上诉,所以我的再审也不在第(2)列。

(3)这一列指的是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我的正在此列。所以应该免交案件的受理费。

因此,东湖区法院办案法官的做法又是错误的。

法官不熟悉法律,又不虚心的学习和钻研法律,这给老百姓会带来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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