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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1 / 5)

五月七日,与一些中学时的老同学相聚,我们都是四十多岁的人了,大家对我官司的事情都很关心,自己也不清楚喝了多少杯酒,醉得连自己是怎样回来的都不知道,过了许多天才逐渐得以恢复。

是酒伤人,还是官司伤人?

五月十七日,我来到东湖区人民法院,见纪检监察室没人,便到门外不远的一个朋友负责的厂家门市部坐坐。

这位朋友知道我的事情后,非常气愤,说东湖区法院纪检监察室的李主任是他当兵时的战友,表示他要找李主任亲自谈谈。

他拨通了李主任的电话,说话也很不客气,说你们法院这样做也太“黑”了,人家还是一个很有用的人,这是一辈子的事情,一家大小都还要吃饭,你讲已经耽误了该怎么办?就应该赔偿人家。

通完了电话,他告诉我,李主任说是办案人员业务水平差的缘故,事情到了这一步,要追究本院的人他也觉得很为难。

五月二十五日,我见给省市领导反映的材料仍没有动静,想到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可能会知道一些情况,便在市府信访办找到小屈,把这段时间打官司的情况作了汇报。

小屈说:“我现在还没有见到上面的材料,可能还没有转下来,法院怎能这样长的一段时间都不开庭呢,我们以前也多次督促了市机械局解决这件事,现在我们还以为已经解决了。本来进入了司法程序,我们一般不再介入,既然法院已经贻误了办案,你可以再给我们一份材料,我们会再发一份转办单给市机械局,要机械局解决,我们对你的事情还是很重视的。”

数天以后,我便又整了一份材料给了市政府信访办公室。

五月三十一日,我到东湖区法院纪检监察室找到李主任,李说会在期限里给我一个答复。我说已经超过期限了,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期限是两个月,可他硬说是三个月,而且是从院长签字日算起。我说下个星期内是否能下来,他说那要看院里。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我提出的要求赔偿的申请,是三月九日交给东湖区人民法院的,至今已经快三个月了。如超过三个月,东湖区法院的决定尚不下来,到时再向市中院提出,会不会算是过期?

*,我带着这个问题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

书记官处的王书记官说:“对于这个问题我也不大清楚,你可到赔偿委员会所在的行政庭询问一下。你的那个劳动争议案,东湖区法院的办案人员完全是有意延误掉的,他们看到这个案件不好办,便给拖掉来。我们中院发文给东湖区法院,原是要他们赶快先把那个错误裁定作废,没想到他们会这样做。”

我来到五楼的行政庭,一位庭长说:“法院在民事上的错误裁判,一般不予赔偿,你说的这种情况,牵涉到枉法裁判和故意贻误办案,先要得到确认,才能提出赔偿,确认的程序没有时间限制,赔偿的期限为确认后的两年之内,如果东湖区法院不予确认,你可以找中院纪检监察室或市人大申诉。”

看来我只有先等等东湖区法院的答复再说。

六月十三日,我估计给市政府的材料已经转到了市机械局,便去机械局询问。局办公室的那位骆主任已调到其他科室,一位姓徐的主任接待了我,他拿出了我在二○○○年四月给市政府信访办的信及批复,继而又拿出了我在今年四月写给省委孟建柱书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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