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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2 / 4)

可能给你那么多的工资补偿?”

“在《企业破产法》里有明确规定,对于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的补偿,排在该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和破产债权之前。”

万检察官又问:“当时魏群拿裁定书下来的时候,你为什么不去上诉,而要去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终结的裁定不能够上诉,只可以提起再审。”

我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和第一百七十八条翻给万看,继续说:“本来我还想要求你们检察院抗诉的。当时还找过这里。”

“一审又不可以抗诉。”

“如果是可以上诉的裁定,当然也不需要抗诉。”说到这里,我又翻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指出该裁定符合第一款的第(二)项。

我还告诉万检察官说:“你们民事行政庭的许处长,当时对裁定书所根据的‘有关法律规定’好难搞清楚。说如果去东湖区法院了解,又怕人家反问,讲你们也是搞法律的,还会不知道哇,到时怕弄得万一下不了台,最后叫我还是先找一下中院再说。对于江拖那份没有章子的除名文件,许处长与处室人员都一致认定无效,单凭这一点也必胜无疑。你想想,如果在法庭上,我把一份这样谁都打印得出来的文件扬给大家看,谁又能说这份没有公章的纸片是有效文件?就连被告也只得哑口无言。”

“那份决定不符合程序,又无公章,当然是无效。”万检察官表示赞同。

“就是呀,这你也是知道的,按照程序,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要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厂务会无权开除职工。许处长说,如果法院判这份决定有效的话,检察院会立即抗诉。”

万检察官最后谈了谈他的想法:“这件案子的情况确实很复杂,中院有关人员的抵触也很大,我想联手梁洪,作为市检察院和市中院两家去一趟东湖区法院,找他们院长,看看怎样弥补一下你的损失。”

“《国家赔偿法》对这方面好像没有具体的说法,但在总论的第二条有个主导,现在国家也正在强调《宪法》和法律总论的运用。”我拿出《国家赔偿法》,翻出总论的第二条,再翻出了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和第三十一条,请万检察官参考。

万检察官基本认可了我的看法,表示将把这些情况向检察长汇报。 。 想看书来

拜会厅长徐菊生 已退二线难续调

二○○二年元月十七日,我与万检察官进行了一上午的谈话,到了下午,天气就变了,风雨交加,寒气逼人。

昨天,我已用跟省农业厅徐菊生厅长通了电话,因他正在地区考察,到晚上才能回来,便约好今天去农业厅找他,所以下午一定得去见面。徐厅长到江西农业大学当了几年党委书记兼校长后,现已回到了农业厅。

我顶着寒风冷雨,来到省农业厅,经门卫的指点,去了新办公大楼的605室。徐厅长不在,问及办公室秘书,得知徐厅长已经退居二线,有时在这里办公,有时不在这里,经常会去外面考察,今天上午还看到他还在厅里。

我只好打他家里的电话试试,果然在家。

“我今天一上午都在厅里,不见你来,下午天气不好,就没有过去。”徐厅长在电话里说

“上午碰到有事,我没有过得来,要不,我现在到你家去。”我向他解释。

“行,你过来吧。”

我来到省府大院的农业厅宿舍,这里的房子已经重新盖过,经询问才得知徐厅长搬在101室。

多年没有见面,徐厅长对我十分客气,一边问候,一边忙着泡茶,说:“前几天你打我的手机,我是正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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