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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1 / 4)

案真实看法的记载。在此,他们都认为根据劳动部的文件,东湖区法院应该开庭,特别是中院已经专门发文指示补救,并强调加紧的情况下,郭岚不应该延误办案,应负主要责任。

万检察官仔仔细细地看了这两篇日记,然后说:“这我相信你,但这些日记不能作为证据,他们不承认,我也没有办法。”

“这些情况在当时我也不可能去录音,至少我不可能自己写的日记去骗自己。”对于魏群是否为枉法裁定,我接着说:“她是在已知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向上级讲清楚,没有一个人民法官所应有的责任心,为了终结诉讼,套用不到国家法律,竟把法律当成儿戏,可随意用上‘有关法律’四个字蒙混老百姓,从而导致了违背法律的裁定,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就退一万步来说,也至少有过失行为。”

“中院法官在江拖搞破产清算时,像这些法律规定也应该懂,东湖区法院说,魏群以及民事庭庭长在向中院请示时,都讲了是劳动争议案件,导致诉讼的错误终结,应该是中院经济庭的责任。现在追究起来,情况非常复杂。”万检察官分析。

“这里讲的仅仅是认为应该,当然就不见得就是。我也理解,中院法官也不是个个都对每条法律法规都记得很清楚,在下面的法官,既然已经知道了国家有这么一份法律文件,就应该如实向上面提出来。这件事毕竟已对我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侵犯了我作为一个公民的合法诉权,不管是谁的责任都应该明确。我认为,是谁裁判就应该是谁负责,总不应该让我这个受害者来承担责任,甚至连我预交的两千多元起诉费也给抹掉来。”

“这说得也是,我们检察院办案也是哪个办案就是哪个负责,法院应该赔偿你的损失,那两千多元诉讼费法院也不应该收你的。”

我们又查了查中院那个终止与江拖经济有关的民事活动发文的依据。《破产法》的条文里没有,估计与劳动争议案的诉讼无关,而事实上,《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和劳动部文件都明确规定应该开庭,这些我们两人都看到了。

万检察官说:“我们市检察院要做的工作,主要是对东湖区检察院那份决定书的复查,东湖区法院魏群不跟你开庭,我们也对她进行了批评,魏群对我们说,她跟秦付根无冤无仇,哪里会不开庭呢?她若不是有中院经济庭的那个文件的误导,作出了这样的裁定,现在随便判她多大的罪都可以,她也会认。中院的那份文件虽然没有写明是指秦付根的劳动争议案,但她也去作了请示,她只是执行上级的指示而已。”

“人民法官的审判活动是不受任何行政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的,这是国家和人民赋予他们的神圣的执法权利,执行的应该是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说上级的指示有违于国家的法律,就更应该把已知应当开庭的法律条文向上说明。何况在我提出申请再审后,中院已有正确的明文指示,东湖区法院又为什么仍然不及时加紧执行呢?”

“魏群可能也讲了法律文件的规定,中院的内部管理也太混乱了,文件发的又笼统,中院在再审时纠正后的发文,连中院纪检主任现在都说不知道,梁洪还表示要去查一查是哪个部门发的,还是我告诉他是书记官处发的,再审是由书记官处负责。再说中院有法官在江拖破产清算组,据说他们也不知道中院有后来的这个发文。”

谈到劳动争议案如果开庭的话,万检察官说:“江拖已在破产清算,开庭只能说对你有利,并不见得就有很大的好处。”

“那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首先就可以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洗清江拖无辜除名带给我的耻辱,恢复编制,然后续办已停止的社会养老保险,补偿工资,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还有可能解决安排工作。”

“江拖资不抵债,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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