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法官和焦法官一致表示,他们可以帮我恢复编制,调整工资,解决社会养老保险等,补发工资可能比较难。叫我速去东湖区法院,补被告名称为江拖破产清算组,并转告东湖区法院及时开庭。
在这里,我还看到了东湖区法院在江拖破产清算前发出给江拖的诉讼通知书,以及江拖破产清算组的工作安排表上标有在二○○一年元月解决完遗留问题的字样。
临走时,邹法官还收下了我的诉讼材料,叫我赶快去找东湖区法院的魏群。
中午,为了表示听从邹法官和焦法官的交待,我再给魏群法官递交了一份《要求补更被告名称的报告》及已增改名称的诉状,转告了市中院驻江拖清算组法官的意见,请东湖区人民法院尽快给予开庭。报告为:
东湖区人民法院:
本人于2000年5月起诉的“江拖劳动争议案”,因江拖现已被宣告破产,由依法组成的江西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接管。为此,我先后向中院及清算组的中院法官反映,他们均表示“劳动争议案”与其他债务案件不同可以开庭,清算组的中院法官要我依法向东湖区法院提出,更改原被诉人“江拖”为“江拖破产清算组”,请东湖区法院及时开庭。
因此,本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以及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就“劳动争议案”协商一致于1996年8月20日作出的《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将原被诉人“江西拖拉机厂”更改为“江西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并请东湖区法院尽快给予审理为感。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秦付根
2000年10月18日
该天下午,我赶到东湖区法院,法院的全体法官又均到外地审卷去了,要到下个星期才能回来。这下把我可急坏了。
我好不容易熬到二十三日星期一这一天,来到东湖区人民法院,找到魏群法官,递上报告和补改了名称的起诉书说:“中院在江拖的邹法官和焦法官叫我更改被告名称为江拖破产清算组,让我转告你们,请你们赶快开庭。”
“他们是什么时候说的?”魏法官似乎觉得有些不大对头。
“是在18号我到到江拖的时候说的,当天我就来找过你,听门卫说,你们都到外地阅卷去了。”
“好,我会再去跟他们联系。”魏群法官答应道。
以后,我又多次去东湖法院找魏群法官,她却总不予答理,问得紧时,就说到时候会告诉我的,打发我回去。
十一月六日,我来法院找魏群时,魏叫我10号来拿结果。我大吃一惊,尚未开庭,还会有什么结果?
我赶紧问她是怎样的结果,魏爱理不理,说到时候自然就会知道。我感到情况不妙,但又不好多问。
十一月十日星期五,我在法院等了一天,连魏群的影子也没有看到。
直到十三日上午仍没有拿到结果,下午等到五点多钟,终于见到了魏群,拿到了一张《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
裁定书为: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东民初字第1198号
原告秦付根,男,44岁,汉族,南昌市人,系原江西拖拉机厂教师,住南昌市西湖区孺子亭路15号。
被告江西拖拉机制造厂,法人代表唐方明,该厂的厂长。
被告江西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付根与被告江西拖拉机制造厂、被告江西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江西拖拉机制造厂已于二○○○年九月十五日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