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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2 / 5)

关法律’的法律依据,又有法不依,故意作出违背法律的裁判,那就是枉法了。对你造成的损害完全可以要法院赔偿,看看是由市人大牵头,找东湖区人大一起去协调一下做做工作还是怎样。叫东湖区法院自己查办当然是不大容易的,一定要脱离基层法院的那层壳,检察院也可以管,要不就直接跟东湖区法院打官司,仅从违法违纪上来查办恐怕解决不了问题。”

市人大信访室的负责同志听了我的叙述,十分气愤,说就应该告他们,并帮我发了一张盖有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章的转办单,叫我直接去找市中院的院长,要中院受理,要东湖区法院赔偿,如果他们推辞,就再来找人大,人大会为我作主。

七月十日上午,我拿着盖有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章的人民来访接办单,前去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室,可院长们办公的地方被铁栏门隔断,上面有一张告示:要找院长需院办公室安排。

我按了按标有院办公室按纽的电子对讲器,里面问我是哪里,我说:“我是原江拖的,市人大有个单子需交给院长。”

“这不符合程序。”里面说。

“人大的交待会不符合程序呀?”我有些犯疑。

“人大就不会违反程序呀?”

“那院长在不在咯。”我问

“在开会。”

“这张单子是注明了时效的,能不能先收下来。”

里面这才开了门,留下了材料。我知道院长是不容易见到的了,心里有一种不踏实感。

七月十九日,我在市机械局找到徐主任。徐说:“现在局里很忙,搁下来了,这件事很棘手,主要是江拖已经不存在了,如果是当时找到局里就好办了。”

“当时也不知道江拖归市机械局管,以为江拖是地市级单位,机械局仅为县团级,后来市政府也把材料转到了机械局,局里也没有办成。”

“局里对江拖是行业管理,老一批人就晓得,这件事以前在局里没有办成,我就不知道了,那时我还不在这里,现在可能还会耽误一下,不过我会去给你催催。”

“不要紧,这十来年都过来了,也不在乎现在这一点时间。”

二十日,在中院找到一位叫刘东的院办人员,在他的抽屉里找到了我的材料,他叫我再过一个星期来看看。

七月二十六日,刘说已经给了院长。八月三日,刘说院长已经批给了院纪检,院长批下去的,纪检是会办理的。

东检复议维决定 市局安排找唐谈

二○○一年八月六日,我接到东湖区检察院的电话,说结果已经出来,让我去一趟。

我估计不会有什么变化,心事重重地来到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在控申科拿到了一张《东检申复议(2001)第01号决定书》,果然是: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复议决定书

东检申复议(2001)第1号

秦付根:

经本院复议认为:魏群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无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郭岚、吴卫兵无滥用职权的行为,本院不立案的决定是正确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维持《东检法不立字(2001)第06号不立案决定书》的决定。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章)

二○○一年八月二日

拿到这份决定书,我思考了很久,对于那份《东检法不立字(2001)第06号决定书》,我根本就没有看过;那张《东检法不立字(2001)01号不立案通知书》,还是经过本人再三要求和其他检察官的提示,晏检察官才勉强简单地写了一张给了我;就拿《东检申复议(2001)第01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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