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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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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郭岚、吴卫兵玩忽职守,故意抵触中院的文件指示和东湖区法院院长的批示,有意延误办案,加重损害,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严重后果,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给予追究。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本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向中院申请再审,中院发文指示东湖区法院对其据‘有关法律’的裁定加紧复查上报,东湖区法院院长徐河东也批示:请郭岚加紧复查。

十二月一日,郭岚和吴卫兵虽然表示了该裁定确为错误,没有法律根据,但又对原告进行责难,扬言同样可以找程序上的其他理由不开庭,在询问笔录上也只有裁定书以外的内容,此后一直没有按要求作废这份裁定书,并不顾本人的苦苦请求和中院的催办,一再拖延办案,最终硬是把诉讼给拖掉了。而今竟可说该案的复查再审没有时间的限制,轻飘飘地说没有责任?

在此,我们普通百姓实在是有危难才祈望求助法律的帮助,作为人民法官,明知一旦开庭,案情势必水落石出,为何硬是在这九个多月的充足时间里,让被告终于得以逍遥法外?

维护法律的尊严人人有责,我仍然希望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如果牵扯到有关的人和事确实超出所辖范围,也应报上级检察院协查,特请求贵院对通知书所述决定慎重复议为感。

二○○一年七月九日下午,我向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责成有关执法部门,对东湖区法院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确认和追究。报告中说:

我是原江拖的教师,由于办理人才流动手续,与江拖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经向法院起诉,有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枉法裁定,故意延误办案,历经近十个月不得依法开庭审理。最后江拖破产终结,清算组已撤,找不到被告,诉讼流产,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此,本人三月初向东湖区法院徐院长提交了《对有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错误裁定、故意侵害诉权、延误办案,要求赔偿的申请》。徐院长批示由纪检监察室确认,可我多次询问没有动静。

六月二十日,纪检监察室的李主任对我说:“根据院里的决定,不予书面答复,口头答复为:不予赔偿,对违法违纪无法确认,要赔偿就要对违法违纪进行追究。”并告知可向中院申诉。

二十一日,本人依法向中院申诉,立案处告诉我此案由院纪检受理,我即将材料交给了纪检监察室。

一周后,我再去询问,一位姓吴的女负责人强调说:“现在法院已经签订了分级负责制,基层法院的违法违纪由基层查办。”

我说:“东湖区法院纪监察室立案三个多月,现在已作了口头答复,要我到中院申诉。”

该负责人说:“你交到我这里来,我们也不可能跟你去查,只能转到下面去。”我再三说明,无济于事。

在此情况下,现只能求助于市人大,希望能责成有关部门,对东湖区法院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得到确认和追究,对本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热情接待了我,询问了我的情况,说:“谁裁判谁负责,这是有规定的,拿不出所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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