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12部分 (2 / 5)

想省委舒书记现在应该已经返昌,便打了个电话给省委组织部的同学,得到了证实。。

晚上,我来到了舒惠国已搬到一经路的新住处,忽然又有些犹豫。既来之则为之,周围几处都是武警、公安所在,站在这里不知所措,反容易引人注目,便按了按院大门上的电子监控对讲器。

里面传出一声女音:“谁呀?”

像是舒惠国的妻子李老师的声音,我赶快说:“我是小秦,原来在蚕茶所的小秦、秦付根,在学校教书的。”

“哦,是小秦啦,你现在在哪里?”

“我现在在江拖,想找一下舒书记。”

“你找他有什么事?”

“我有封信和材料交给他。”

“请等一下。” 显然,她是要去请示舒书记。

过了许久,对讲器里又传来了她的声音:“小秦,你有信,你寄到他办公的地方去。”

我愣了一下,着急地说:“他……他不在呀?……”

“你把信寄到他办公的地方去吧。” 里面硬邦邦地又重复了一句。

我赶紧说:“你是李老师?……”

这时已经没有回音了,我当然也很敏感,人家现在的处境毕竟与我有天壤之别,比不得以前可常坐在一起拉拉家常。我虽已看到了门上的信箱,可哪好直接就近投进去?

我只好在附近再找到一家邮政局,买好邮票,把信和材料寄向了省委书记的办公室,这样做也许有这样做的道理。

三月二十五日,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节目播放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个法官因枉法裁判被依法追究判刑一年。联想到自己的官司,便查到《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查到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魏群、郭岚和吴卫兵的做法,不是正分别触犯了这两条刑律吗?便萌发了向检察院控告的念头,写出了《关于东湖区法院魏群、郭岚、吴卫兵办案渎职,触犯刑律的报告》。但此事重大,一时难拿定主意。

三月二十六日,我来到东湖区法院。徐院长告诉我,我的那份要求赔偿的申请,已经交给了院纪检监察室的李主任,现已立案。

我再来到院纪检监察室,问哪一位是李主任,在门边的一位指了指里面,我向李主任说明来由,李叫我坐,问是不是本人,我说是,门边的那位说他知道,并拿出了案卷,上面有徐院长的批示:请纪检监察室确认。他们表示,这里只能看一下有没有违法违纪的问题,赔偿是由行政庭管。

向不向检察院提出刑事控告呢?

我的思想上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如果东湖区法院能够依照《法官法》追究,那也用不着再去上检察院了,不告吧,对东湖区法院的办案前车可鉴,似乎不大放心,这次在纪检监察室让人也有一种自己查自己的人,怎么可能的感觉,到时有可能又是走一下过场。告吧,还真于心不忍,这可是刑事案啊,他们都是正当年、前途无量的法官,而且,像我这样一个普通的百姓,要与几个法官作对,谈何容易,弄得不好,也许会落到更惨的地步。但想到司法人员执法犯法,若是姑息,还不知以后会有多少人深受其害,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形象。这件事我去做了,至少也可以起到对这些人敲一敲警钟的作用。也应该让他们知道,国家的法律,是人民的法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