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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对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给予追究,如何能够体现司法公正?
当天下午,我向东湖区法院徐河东院长递交了一份《对有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错误裁定、故意侵害诉权、延误办案,本人要求赔偿的申请》。申请详细叙述了案件两次在东湖区法院审理所遭遇的过程,提出: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据此,有关审判人员的渎职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条,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诉权。
该款项如下: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
魏群法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错误裁定中,故意有法不依,以“有关法律”四个字随意含混国家的法律,作出违背法律的枉法裁定;郭岚庭长和吴卫兵法官在执行市中院的发文和东湖区法院院长的批示中,故意抵触,在已知被告法人将注销、清算组将撤的情况下,不将早在二○○○年十二月一日就已亲口认定的《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确为错误的情况加紧上报,反而对原告进行责难,一再拖延办案,而对原告因情况紧急苦苦相求,置之不理。以致直到二○○一年二月十六日,被告法人已经注销、清算组已撤,才由刚接手不久的齐进斌法官通知再审,已经贻误了工作。致使被告当事人终于逍遥法外,如愿地避开了法律的审判,给原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严重损害。
在此,应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办法》'法发(1998)15号'第十四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条“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法发(1998)16号'第七条第七项“明知错误,仍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给予追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要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以下赔偿:
1、预交的诉讼费2040元;
2、起诉书中请求事项所相应的损失。
三月十三日,我又提笔向省委书记舒惠国写信,再次向他倾诉:
我的那场因人才流动引起的人事纠纷,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以前您曾叫我什么时候来说清一下,考虑到您担任省领导很忙,未好意思前去打扰,仅用书面邮寄的方式作了反映,市政府信访办公室说收转了这些材料,但下面没有回复。后来市政府与市委联合下发《洪信访字(1999)23号文件》,原江拖才写了个“反馈“材料,又以开脱责任,我只好起诉,法院久拖不办,直至江拖破产终结,延误了开庭。今附上向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反映的有关材料,希望得到您的救助为感。
请代向李老师问好。
我想这次最好能够与舒书记见到一面,按照身份来说,显得异想天开,但他总不致于连我这个老部下一点都不认吧,我也实在是走投无路才这样求助于他,他现在北京开会,先等他回来再说。我打了个电话给已在省乡镇企业局当领导、原在省蚕茶研究所中学的同事,得知了舒惠国已搬到省委一经路的地址。
三月十八日,我给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又发了一封信,估计可能用处不大,但也是有病乱投医,有一点希望当然比没有动好。
人生境运非昔比 信寄省委新书记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