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关系或父女关系——如果可以这样说——才是被考察的个体的特征,但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这些名称不能被看作孤立的个体的定义,而是被看作这些个体与其他人的关系的定义。”
另一方面,他坚持妇女的价值的另一种或许可以调和的、但截然对立的特征,即她们的物质用途。在这一点上,我应该指出这个特征:我认为它是次要的,但若不考虑这一点,则不仅无法衡量进行交换的意义,而且列维…斯特劳斯的理论仍旧悬而未决。这甚至意味着维护一个杰出的假设,这个假设是非常诱人的,但是还需找到不同禁忌的这种拼凑意义:在其对立看来微不足道的亲缘形式之间进行的选择可能具有的意义。列维…斯特劳斯致力于分清不同形式的亲缘关系对交换的不同影响;他以这种方式为他的假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因此,他认为最好依赖交换的最明确特征,因为他已经领会了交换的作用。
与我首先谈到的妇女价值的诱人特征(列维…斯特劳斯也谈到了这一点——但没有强调)互相对立的,是拥有一个女人对丈夫而言的物质利益。
这种利益无可否认,我不相信人们能够在不知不觉中很好地领会妇女交换的活动。我将进一步努力解决两种观点的明显矛盾。相反,这与斯特劳斯的阐释丝毫没有什么不调和之处,但是我应首先坚持他所强调的观点:“正如人们常常注意到的,”他说(第48页),“婚姻,在大部分原始社会中(同样,在我们社会的农村阶层也是如此,只是程度稍差),表现出……一种经济的重要性。在我们的社会中,单身男人的经济地位与已婚男人的经济地位之间的差别,几乎绝对地约简为这个事实,即前者应该更经常地更新他的衣橱﹡。”在那些经济需要的满足完全建立在配偶社会及性别之间的劳动分工基础上的集团中,则是另一番情形。男人和女人不仅没有相同的技术专长,依靠彼此生产日常工作所需的物品,而且他们致力于生产各种类型的食物。全面的、尤其是常规的食品供给,依赖一个家庭组成的这种真正的“生产合作”。一个男人结婚的必要性在某种意义上规定了一种制约。如果一个社会组织不好妇女的交换,那么混乱随之而来。这就是为什么,一方面,交易不能偶然地进行,它包含保证互惠的规则;另一方面,无论一个交换的系统多么完善,它都无法适应所有的状况:由此产生频繁的转变和歪曲。
﹡在这一点上,显然有所夸张:情况随机变化很大。同样,我们要考虑,在何种程度上,对原始人而言,单身男人的命运等于他自身。在我个人看来,列维…斯特劳斯的理论主要是建立在“慷慨”特征上的,尽管“利益特征”毫无疑问在总的方面提供了可靠的事实。
原则的状况总是相同的,它决定了系统处处应该保证的功能。
当然,“消极特征不过是禁忌的残存特征”(第64页)。确定一系列义务处处都很需要,这些义务使互惠或循环的运动发挥作用。“婚姻于其中被禁止的集团立刻令人想起另一个集团的观念……在后一个集团中,婚姻依情形仅仅是可能的或不可避免的;对女儿或姐妹在性功用方面的禁忌迫使将女儿或姐妹嫁给另一个男人,同时,这个禁忌产生了对这另一个男人的女儿或姐妹的权利。因此,禁忌的所有消极规定都有一个积极的对立面”(第64页)。于是,“我禁止自己利用一个女人的时候,这个女人被另一个男人……拥有,在某个地方,还有一个男人,他放弃一个女人,这个女人由此被我拥有”(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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