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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部分 (3 / 5)

不是专攻法律的人,一些法律名词听都没听过。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诉讼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朱玲简直是百科全书。问到哪儿都能迅速地回答。

“啊?就算明知道对方谋杀也无法定罪?”邹清荷皱起眉头:“怎么会这样?”

“是啊。举个例子:某人明知对方患有心脏病,不能被惊吓,仍然采用鬼故事或者突然吓唬的方式刺激对方,则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他在心理上持有故意或者至少是放任的态度,那么就符合了刑法学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该是犯罪的行为。但理论上虽然如此,如何证明一个人的内心状况却很困难,因而无法定刑。”朱玲摇头:“再加上嫌疑人不在现场。死者被惊吓的介因成谜,我们无法起诉嫌犯人。这桩案子就是一件密室死亡案。死亡空间是绝对的密室。”

“世上没有绝对的密室杀人案,犯罪者只是故意布的迷阵而已。有人会精心设局就有人会破解此局。案子还没展开,先别悲观。判定嫌犯人有没有触犯刑法,由法院裁定。只要我们的证据充分,犯罪者会付出他应有的代价。”柳下溪安慰这两个沮丧的人。

“嗯。”这番话很耳熟……邹清荷想:对啊,现场都没看过怎么可以胡乱猜测?

作者有话要说:各位亲们,偶有事要出门,今天只更一章。

帮偶抓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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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下尸体半侧着倒在地上,双腿弯曲,三分之二的脸朝上,圆睁着双眼,瞳孔极度扩张,嘴张得大大的使五官完全变形了。她的唇极薄,颜色很淡仿佛跟脸上的皮肤连在了一起,诡异得让人窒息。死者的头发有发网罩着,只有零散的几缕落在耳边颈后,耳垂上挂着一对深红的钻石耳环。身上穿着一条黑色的睡袍,荷叶领无袖的。裸露的手臂青筋突现,显得非常瘦弱。她的右手呈抓物状,左手伸得笔直,无名指上没有婚戒。尸体倒在客厅的沙发旁边,电话坐机被带翻在地,话筒靠近右手。看来死者死前在通电话。

与死者通电话的人是谁?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疑点的。

客厅的东方是阳台,有大大的落地玻璃门关得严严密密。南方有一扇一米二宽的玻璃窗,窗帘布整齐地拢在两边。靠着窗户放置了简洁的地柜,地柜上是一台最新款的飞利浦宽屏彩电。墙面装饰得极为豪华,晶体折射的彩色琉璃饰片,灯光的映射给客厅增添神秘的色泽……柳下溪不由得皱起眉头,这种装饰墙面一般不用在家装上,更适合于娱乐场所或者空间极大的公共空间里。色彩太过于丰富多变会让居家的人产生视觉疲劳。

餐厅是台式空间,比客厅高出一个台阶,由两块拼合的磨砂玻璃门隔断。

沙发是价值不菲的真皮沙发,旁边还有一个小形的储物柜,里面没有放时兴的陈设,却整齐地搁着一些磁带、报纸与杂志。死者显然是一位爱整洁的女主人,收拾得极为整洁。电话机本来应该搁在沙发与食物柜之间的茶几上……靠近电话机的沙发坐垫往下滑了一半,表明死者有可能在接电话的时候正坐在沙发上,突然看到什么,站起来努力想看清楚,却受到惊吓不由自主地发出呼救的惨叫……接着心脏承受不住倒地死亡。

柳下溪推测死者临死之前看的方向,应该面对着南边的窗户……

柳下溪走到这扇窗前,窗户没被现场勘察的人打开过还紧锁着。柳下溪拉开玻璃窗,外边空空如也。这时外边的天已经亮了,窗户对面是墙,偏一点是对面的窗户,对面人家拉着窗帘布什么也看不到。往下望去楼体成垂直空间,一直延伸到下面某一层的空台。柳下溪摇头,窗户外边不可能突然出现恫吓人的异常现象。玻璃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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