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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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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的爆炸油在美国的首次爆炸,是于一八六五年七月十五日用进口材料进行的。那时他还没有在美国取得专利权,但是,对于这种产品几乎不可思议的威力,很快便成为有口皆碑和各种报纸均刊载的话题。几乎所有需要炸药的人,都在不择手段地寻求以尽可能低廉的代价掌握它的秘密,以便为他们的企业节省金钱和时间。因此,不久全国各地便程度不同地出现暗中制造的现象,而当时法律界的状况又长期混乱。

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当硝化甘油在美国开拓市场时,人们需要有现在难以想象的勇气和胆量。他们必须以精力,信念和坚忍精神,来对付和克服各种抵抗。很多人在这场斗争中付出了宝贵的生命,他们的故事是美国历史上一段阴抑有趣的篇章。

为了供应纽约和东部几个州的需要,同时也为了创造条件,一八六八年在纽约成立了另一个公司——“大西洋大火药公司”。这家公司后来接管了“美国爆炸油公司”的全部股票,并且接受加利福尼亚的“大火药公司”作为合伙人。这两家“大火药公司”分别在落矶山脉两边从事活动,并且取得了很多初步成功。但是,在“美国爆炸油公司”由于逐渐被一些无耻的股票经纪人控制,从而变成一家诈骗性的企业之后;以及在许多不讲信用的竞争对手公司,通过各种狡猾手段取得了大批不爱挑拣的顾客之后,依靠法律途径与它们进行斗争的前景看来是非常可疑的。因此,只好成立一个由各家公司参加的合作与利润均摊的卡特尔。“大西洋大火药公司”的股金这时已增加到三百万美元,其中三分之一按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转让给各联合公司,其余的则由原股东按比例持有。

值得在这里顺便一提的是,“大西洋大火药公司”曾有过长期成功的历史,在阿尔弗里德·诺贝尔死后,合并到“杜邦·德奈穆尔公司”。前面已经说过,这家公司在一八六五年曾激烈反对诺贝尔和他的爆炸油,但这时已经突破了最初的规模,成为一家业务广泛的军火企业。长期以来,杜邦公司一直是美国最大的化工企业,生产各种炸药和尼龙等产品。一九五六年,这家公司有七万五千名职工,其中一千五百人是科学研究者,并且把“大西洋大火药公司”,说成是“我们在烈性炸药方面大发展的主要原因,这种烈性炸药,是以诺贝尔首先引进美国的硝化甘油为基础的”。通过改进现代产品的质量及逐步提高生产能力,杜邦公司继续发扬诺贝尔的传统,为美国和全世界取得了巨大的利益。

然而,这只是目前情况的一瞥。当九十年前诺贝尔为建立公司而进行斗争时,情况却就大大不同了。由于某些海盗似的股东的诈骗行径,诺贝尔和他的几名可靠助手,对第一家大型企业的组织和经济所进行的整顿,很快证明是无法实现的。仅以奥托·伯斯宾德、谢夫纳和卡尔·迪特马这三个臭名昭著的股东为例,他们用欺骗狡诈的手段来巧取豪夺的冒险勾当,就曾导致没完没了的官司。根据诺贝尔的配方略加变动而冠以新名称的炸药(例如高效炸药、硝基剂、双硝炸药、劈石粉、大力士、铁路炸药等)竞相进入市场。它们也有买主,从而不仅抢走了诺贝尔有利可图的市场,而且威胁到他原来的发明专利权。这种行为在他后来发明的黄色炸药进入美国之后,变得更加明显。

此外,各卡特尔公司之间的纠纷,使得诺贝尔这位习惯以正派方法处事的人,对于美国的状况越来越感到支持不下去了。带着装满全无价值的“爆炸油公司”的股票,以及这时价值尚未分晓的“大火药公司”股票的公文包,然而经验却比美元更富有的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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