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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3 / 4)

信仰。被当作仓库、马厩、硝石制造点、鱼市和俱乐部*处的教区教堂得到了恢复,并再次被神化。神器和圣衣从埋藏之处被挖了出来,有些人恳请来提供这项服务。如果找不到一位牧师,就可能由一位小学老师或者前任官员来提供此项服务。在许多地方,尤其是在城镇外,共和国历的休息日是不为人们所认可的,而到了星期六村民们就会聚集起来,表示他们不愿意去工作。这种公众事务和私人事务混杂所产生的后果就是建立了一种新的持久的宗教实践的结构,那就是,妇女成为教会的支柱,她们坚定地保护着教会,而男子最多不过是偶尔去去。公众生活的新形式,酒店和咖啡馆里大多是男性人群。

公共机构与私人信仰(2)

在家庭生活领域,公共当局的侵入是最显而易见的。婚姻被世俗化了。人们认为仪式是婚姻的一部分,而且必须当着一位市政官员来举行仪式。在旧政权下,婚姻就是双方表示同意的一种形式;牧师只是这种表示的见证人。根据1792年9月20日的法令,官员不仅要管理登记,而且还要宣布夫妇关系的合法。现在公共当局在组成家庭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政府决定婚姻的障碍;重新建立并规定采取的过程;给私生子以权利;确定离婚;并限制家长的权力。国会试图通过建立新的国家教育体系来推行这样一个准则,按丹东的说法,就是“孩子们首先是属于共和国的,然后才属于他们的父母”。波拿巴自己也坚持认为:“法律让孩子出生,为他提供教育,为他提供一个职业,并规定了他结婚、旅行和选择职业的条件和方式。”

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显示了与革命政府的竞争事务。在保护个人的自由、保持家庭的团结和加强政府控制之间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尤其是在全国国民大会期间,革命政府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护个人免受可能出现的家庭或者教会暴力的*。盖章的书信尤其令人作呕,因为它们常常被家庭用来拘押那些反叛和挥霍的孩子。不过,1790年8月成立了家庭法庭机构,立法者通过它来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甚至包括离婚问题。但《民法典》对于个人的关心却远远不够,特别是妇女的快乐和自由,它强调的是父亲的权力。本来属于家庭法庭的权力要么回到父亲的手里,要么被国家法庭所接管。总的来说,政府限制家庭和教会的权力就是为了增加自身的权力;它保障个人的权利,维护家庭的团结,并限制家长的权力。

在离婚案件上,个人的权利、家庭的维持和政府的控制之间的紧张关系是非常明显的。离婚案件在大革命时期才首次出现在法国历史上。离婚是1791年宪法所表述的自由在逻辑上的延伸。宪法第7条把婚姻世俗化了,它是这样表述的:“从此,法律认为婚姻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如果婚姻是双方一致同意基础上的民事合同,那就存在着破裂的可能。先前的条件给了这些理由更进一步的可能。在民法中,神职人员是与天主教会相分离的。在许多社区,许多夫妇拒绝在宣过誓的教士面前举行结婚宣誓。除了世俗化的婚姻之外,政府还控制了其他的民事登记,并取代教会拥有解决家庭生活问题的最终权力。除了法律提出的新说法之外,关于离婚的争论并不是十分广泛,人们提出了离婚的其他原因:解放不幸福的夫妇;婚姻专制主义下妇女的解放;而且对于新教徒和犹太教徒来说这也是一种良心上的解脱,因为他们的宗教是禁止离婚的。

1792年的离婚法案是非常开明的,它认可了离婚的7个理由:被判有罪、需承担身体上的处罚或者丧失公民权利的;有犯罪、暴行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伤害的;道德沦丧的;被抛弃两年以上的;失踪五年以上的;移民国外的。在这些情况下,准予立刻离婚。另外,夫妻双方同意,经过4个月之后,也可以离婚;而且因性格不合,并经过调解6个月之后,也可以得到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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