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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4 / 4)

元缮写逆词案。

八月,王宗训悖逆不法案。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

九月,原山西某县知事赖宏典已新选泰州知州,朱文呈首其书写逆词,刑部以其“撞骗挟制诬人叛逆”拟斩决,赖宏典仅充发辟展。皇上以为赖宏典身为“膺国家禄命者”,乃书写“点兵交战,不致有失军机”一类隐语,“实与悖逆无异”,令刑部另行定拟速奏。议上,得旨:“朱文著即处斩,赖宏典著改为应斩监候,秋后处决”。

乾隆三十年(1765年)

江苏盐城县民周煌素日开店生理,私自批注《纲鉴易知录》,撰造《神灵宝鉴》等书,自谓秘书,禀呈知府,求为刊刻传世。五月,两江总督以其“痛诋先圣先贤,妄谈历朝气运,并将己名改字,取‘天皇’之意,甚至狂悖谬妄,毁谤我朝,病狂丧心,大逆不道”,应照谋反大逆律凌迟处死,请旨即行正法。(20)

15.湖北官场倾轧案

乾隆二十八年四月,湖北归州民妇张吴氏犯奸,供出其夫张洪舜(红顺)与夫兄张洪贵(红贵)曾犯下盗案在监。皇上忽然想起,其姓名与两三年前该州“滥刑妄断案”内开释盗犯字音相同,猜测其中可能另有隐情,遂谕令湖北地方督抚重新清查奏报。同时派遣刑部侍郎阿永阿为钦差,会同籍隶湖北的河南巡抚叶存仁前往彻查。审讯之下,张洪舜兄弟一伙两件盗案并发,且查出惊人官僚倾轧内幕及冤情。

第一次盗案是在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归州巃城乡民张洪舜伙同其兄弟及友人、雇工八人,趁夜抢劫了白茅岭民人李作椇家,以殴打逼问方式,取得衣饰及白银一百六十两。事主报案后,知州因公外出他县,吏目、州役与保正等于四月二十一日自行前往张家抓获张红顺。知州赵泰交五月回署,见张被捕时所受之伤严重,不便立即取得供词,又担心拘押在监期间伤重死亡,有违律例,受到处分,遂于五月二十九日将其保释。改到案日期为六月,再涂改保释期间为张赴川卖赃,以掩饰其中不合事实的情节。又恐怕案件延误日久,不能取得口供,受到上司处分,决定更改事主据实呈报为“吏目访闻”。(21)为此一误再误。

张氏兄弟已感觉衙门内有不法情事,在州审画供之时,看到供词内“张红顺赴川卖赃”之语,继而发现狱内监簿上记载有张红顺四月实际进监日期等字样,遂撕下收藏,商议在上司衙门借机翻供。

至湖北按察使沈作朋堂讯之时,犯人齐声喊冤,声称保正袁正芳挟嫌污蔑、知州赵泰交妄刑逼供,并取出撕下之簿册内页为证。沈作朋与赵泰交素有嫌隙,轻信张红顺狡辩,未追究在押嫌犯为何可能藏有簿册,乃深信本案为严刑拷打下被迫认罪的逼供冤案。继而委托汉阳县知县陈文枢、黄陂县知县陈铨,令保正袁正芳、事主李作椇以及原来捉拿盗犯的州役一干人等,前往省城复审。

黄陂县知县陈铨以上司沈作朋转交的盗犯供词为凭,遂不再追问盗犯,反而认定知州赵泰交“滥刑妄断”。于是侦办方向集中在严厉追究事主李作椇及保正袁正芳,先掌括威吓,继之罚两人长跪。李作椇牙齿被打落,袁正芳跪链膝盖受伤至骨,两人都难以忍受刑求,在胁迫诱骗之下,只好承认逼供诬告。盗犯又借机诬告差役在搜索其住家之时,曾窃取银七十四两。根据清律衙役犯赃十两以上,本官有失察觉者革职,由此可以定赵泰交革职之罪。

乾隆二十六年六月,总督爱必达亲自审问,赵泰交认罪。昔日盗犯反而成为官僚倾轧下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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