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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3 / 4)

,林时元供称,有的是“梦中告知”,有的是“戏场看见”。皇上降旨申斥说:“林时元如实系疯狂,自当不省人事,何以逐条登答,俱能圆融解说?”杨廷璋连忙又提林时元,严加刑讯,然后顺着皇上的口气覆奏说:“该犯茹刑之下,亦知痛苦呼号,则诚非不省人事者可比”。随后,林时元于省城斩决。

三月,寓居湖北恩施县的湖南人刘三元,自称梦见“神道对我说,我是汉朝后裔,要天下官员扶持”,并写成字纸,湖北巡抚据以奏闻。上谕:“逆子、邻保佥供素有疯疾之处,此等外吏文具相沿,竟成痼疾!殊不知此等重犯,不行尽法严惩,而徒以疯癫故套,欲使罪归一人,易于结案,以致逆恶之徒,不知儆惧,其贻害于风俗人心,何以底止”?然以“其疯癫似非尽由捏饰,与有心肆造者尚属有间”,刘三元被凌迟处死,其弟兄加恩免其缘坐,概予省释。并以此案系“法外施恩”,特谕:“恐各省督抚等因有此旨,将来一遇此等案件,即捏造疯癫,希图开脱,俾实在悖逆重犯,虽致败露,不过罪止一身,而应行缘坐之人,俱得伴逃法网,则非所以彰国宪而正人心矣”,命嗣后凡遇此类案件,须据实奏闻,“候朕酌夺”,不得预有成见,迁就了事。

湖南衡阳县民王宗训素患疯疾,挣脱铁链外逃,在广西被缉获,从其身上搜出一红封内有红纸两张。供称雁峰寺有个叫掌能的和尚说我是善人,可为天下之主。这两张纸是寿佛说出,我照写的,他说我有天神扶助,不要人帮。九月,广西巡抚等在确认王宗训“疯病无疑”后,以其妄造逆词,奏请照大逆律凌迟处死,其兄弟王宗诚、王宗许,王宗训之子王秉健、王秉佶及侄王秉德、王秉端俱应照律拟斩立决,王宗训年不及岁之子王秉仁、王晚仔、王秉杰,侄王秉作、王秉哲、王秉鲁等与王宗训母冯氏,妻谭氏,媳罗氏俱给予功臣之家为奴。

十月,原任湖南巡抚、调任吏部尚书陈宏谋呈进《请锁锢疯人折》,用意在疯人因文字获罪,罪止自身,不宜株连家人亲属。

负责刑名事务的湖南按察使五诺玺也上摺称:地方疯病之人已奉有定例,责成亲属报官,令该地方官亲发锁铐,严行封固,立法已属周备。但更有一种粗知文义,赋性不顺,稍因失意之事,始而佯诈疯狂,继则昏迷罔悟,忽明忽昧,信口妄言,如醉如痴,任意书写,或捏造妖言,或逞其梦呓,事发到官,在本犯予以极刑,固所应得,而牵涉亲朋,缘坐家属,株连颇多。此等疯犯虽平日形迹并无凶悍之状,而流毒更甚于行凶杀人。一旦酿成事端,贻患非浅。应请嗣后如有此等状类昏迷,语言荒谬,稍知笔墨,妄行书写之人,责成保甲牌头户首,留心稽查,应与疯狂之人,一律报明地方官置备坚实链铐,严行锁固,谕令亲属人等不得给予纸笔,任其混写。

皇上接纳了他们的意见,命传谕各省督抚:“向来此等疯人病发,原定有严加约束之例,但行之日久,地方官不能实力奉行,以致旋锁旋释,甚至任其拨弄笔墨,滋生事端,而匪人中实系丧心病狂者以转借词疯病,冀为玩法,于风俗人心甚有关系!嗣后遇有此等疯病之人,应预为严行看守防范,毋得稍有弛懈。”此后,疯人文字狱虽有减少,但远远不能绝迹。

在这一个时期的文字狱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图谋架构,陷害他人,与一般思想文字犯有所区别的:

乾隆朝文字狱·三(乾隆二十八至三十年)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

二月,云南宾州成衣匠杨锦与街邻王明因隙成仇,遂设计图害,捏写王明胞兄王辅“在石牛厂归顺鬼酋宫里雁,授为领路先行官,聚集兵马”等语,并将此书词央求过路素不相识之人带投弥渡讯防衙门。云贵总督、云南巡抚据实奏闻,请照“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例”拟斩立决。

三月,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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