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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2 / 5)

个问题,从而提高了仲裁的速度和效力.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在工业、贸易和运输领域解决争议非常传统。

达能国际仲裁由其全资子公司新加坡金加投资、MyenPteLtd和NovalcPteLtd作为申请人,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和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列为“仲裁被申请人”,达能的主要仲裁申请是要求公司被申请人停止违反非竞争条款的行为并进行赔偿;宗庆后被指违反了非竞争条款和保密条款,也在“仲裁被申请人”之列。

随后,达能向仲裁庭提交了“临时措施申请”,要求仲裁庭采取以下四项临时措施:

1)命令被申请人(娃哈哈)不得设立任何新的非合营公司,或增加现有非合营公司的产能,以使非合营公司不会在损害达能合营公司的情况下满足将来增加的市场需求;

2)命令被申请人(娃哈哈)确保非合营公司制造的所有产品自此以后按之前代加工安排的条款通过保健食品公司出售;

3)命令被申请人(娃哈哈)确保申请人(达能)获准进出所有达能合营公司的场所;

4)命令被申请人(娃哈哈)确保给予申请人(达能)其所要求的有关达能合营公司和非合营公司的全部资料。

达能所请求的临时措施是非常严厉的,相当于“先予执行”。

尽管有心理准备,但是宗庆后还是“委屈、烦恼”了一阵子:原因是心里没底。宗庆后曾经说过,“去年(2006年)他们一提法律诉讼要到斯德哥尔摩提出仲裁,本人就感到头皮发麻,因为既不懂语言又不懂西方文化,又怕被人歧视,说不清、道不明。”但后来宗庆后想开了:中国不缺人才,国际经济仲裁中公正还是主流,没什么好怕的。

由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硬伤,达能不可能通过旷日持久的诉讼来达到“维权”的目的,洋人只是想吓唬“乡佬”一下。就好比十年前达能与娃哈哈合资时,想必宗庆后还不知道“资本运作”是怎么回事呢,现在他就知道“法律手段”是怎么回事吗?达能自信技高一筹,存心想让宗庆后见识见识,或者也想杀鸡给猴看:达能动手可不只是“国际仲裁”那么简单。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斩首行动:目标宗庆后(2)

起诉宗庆后的女儿

达能紧接着实施了第二步既定战略:在美国控告了宗庆后的妻子与女儿,施幼珍与宗馥莉。

在位于美国洛杉矶的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达能提起诉讼,控告她们以以非法的手段销售与娃哈哈合资企业相同的产品,并非法利用达能娃哈哈合资企业的经销商和供应商资源开展业务活动。达能要制止这两位女性与其控制的离岸公司“集体合谋,以不正当的手段干扰达能娃哈哈合资企业的客户关系和商业前景的行为”。

除了要求法院禁止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外,达能还要求将“非法所得收入”放入一个专门为达能设立的推定信托,并赔偿达能至少一亿美元、再加上自提交起诉书至判决生效日之间每月至少2500万美元的实际损害赔偿金,同时,达能还可以要求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这样计算,按最快的速度,该起诉也将在一年以后开庭,这样一来,如败诉,宗庆后妻女也将可能面临至少4亿美元的索赔。

什么叫“离岸公司”?通俗讲就是在免税或者税率非常低的国家或者地区,由非当地人注册的公司。离岸公司经常是“壳”公司,就是其本身是没有业务的,并不经营,而只是作为“外资”股东在其他国家享受投资优惠政策,并且作为母公司接收经营利润避税,还可以对公司的股东(受益人)保密,达到洗钱的目的。

离岸公司最大的优点就是几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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