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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3 / 4)

,男人似乎又可以象旧时社会一样拥有三妻四妾了。“二奶”成了男人权利与财富与能力的象征。经常在一些场合,听到人议论某人,您别看这小子生意做得不大,有本事呀,有五个老婆,每一个老婆买有一套房子的。这男人的形象一下子似乎高大了起来,能干哦聪明的男人一般不包“二奶”,他们的理由是要想吃虾何必要去办一个虾塘。他们要的是“情人”,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女人。而真正包“二奶”的,则多是为色、为情、为欲的男人。当然,什么样的男人都可包“二奶”,只是男人条件不同,包的“二奶”标准和质量上就不同。

“包二奶”问题虽然兼具一般意义上的重婚、卖淫、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和婚外恋的性质,但是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据从事卖淫这一职业的人作过分析,她们当中最风光的可能要算是“二奶”了,做“二奶”是一种难得的上升。“二奶”是按月收费,与包养人一般有一个协议,被包时间也不会太短。她们不提供感情、生育和居家等内容,如包养人要有其它的要求那就需要另外结算。她们的收入固定的,而且往往颇丰。她们有一个固定的住处,并由于包养她们的人大多都是很有点钱的阔佬,所住之处也一般都很豪华。又由于在一定的时间内性伙伴是固定的,在*上也就有了相对安全的一些保证。她们无须如其它妓女那样每天都要和一个甚至是几个不同的男人做生意,受着不同方式的折腾,弄得筋疲力尽,倦怠不堪。

“包二奶”者,通常并不想解除或暂时不想解除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他们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总想既不离婚,又几全其“美”。但在婚姻法修改之后,离不离婚,就由不得他们了。婚姻法修改草案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只要合法妻子不愿意原谅他们的不忠实,并且要求离婚,他们便会“鸡飞蛋打”。包“二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提供权力(高、中级领导干部中最多,利用手中之权为“二奶”谋利)、住房、汽车、生活费用等在外养“二奶”,称之为“金屋藏娇”;有的养暗娼,称之为“从良”;有的以秘书、上下级关系、保姆、兄妹等形式,长期保持性关系;有的公开以妻妾共居。

值得注意的是,“包二奶”在当今社会中已非个别现象,总有那么一些道德品行低下的人乐此不疲,争相效仿。有的从秘密交往转为公开同居;有的常年形影相随如同夫妻;有的以此作为炫耀身份、财富的资本。以前“包二奶”的只局限于个体户和私营业主的狭小范围内,现在有少数干部、国有企业管理者也参与其中。“钱”和“权”的作祟,使得某些“成功人士”昏昏然,坠入了道德沦丧的深渊。“包二奶”刚刚出现的时候,被人们视作伤风败俗加以唾骂,怕就怕一旦“包二奶”现象多了,人们便会见怪不怪了。

有人“包二奶”是个人的“私生活”,与他人无关,对社会并无危害,甚至觉得是“生活小节”,无需大惊小怪。有的地方和部门对那些“能人”、“富商”“包二奶”的,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宽容态度,纪检部门不查,司法机关不管,周围的人不问,在客观上给“包二奶”制造了得以存在的氛围。其实,这种做法曲解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和国家的法律,对“包二奶”的人,无论其贡献有多大,都是法律和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包二奶”,这些行为一方面严重危及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影响了家庭稳定,导致大量婚姻解体、家庭破裂,同时也诱发了各种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大量非婚生女子的出现不利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甚至还成为了某些党政干部进行贪污受贿等**行为的一大诱因。“包二奶”行为又是一种性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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