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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由于夫妻关系有问题。如一个个案中,当事人是因为配偶有外遇在先,而自己采取报复性行为找外遇在后,以便双方“扯平”,也是为了寻求心理上的平衡。尤其当先有外遇的一方是女方时,男方更容易产生此类动机。在我们的社会中,虽然由于男子随意嫖妓纳妾的现象已基本消除,男女在道德上的双重标准的根基已经动摇,但这种双重标准的余威还潜伏在人们的下意识中。表现在婚外恋问题上就是男子可以有外遇,女子有外遇则罪过较大。因此即使女子在男子有外遇的情况下可以不采取报复行动,男子在女子有外遇的情况下却一定要采取报复行动。
还有一类婚外恋的动机是为了取得实际上的好处。如有一个个案中,采取主动的女方向三位男性主动进攻,并发生了婚外性关系,而这三位都曾是她的直接上级。用被调查男子的话来说,她是为了找“保护伞”,虽不一定得到什么具体的好处,但“上边有人”,可以“说了话算话”。像这种以达到某种功利目的而搞婚外恋的行为,中国人一般认为是不道德的,如果造成实际后果(如破坏家庭)则要受到行政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特征
被调查的婚外恋显示出下列特征:首先,婚外恋双方多是在工作过程中结识的。如一个案,双方在一个工厂工作,工作地点离得不远,可以经常接触。另一个案属同一行业中有领导从属关系的两个单位,双方的联系常以谈工作为借口。
其次,在双方发生感情的婚外关系中,当事人对情人评价比对配偶的评价高,后悔情绪较少;而在双方无感情、以性为主的婚外关系中,当事人在配偶和情人中对情人评价较低,后悔情绪较多。例如一个属于后者的个案中,当事人一再表示后悔,对自己婚姻的评价是“基本上是幸福的”;而在一个属于前者的个案中,当事人正在做出离婚的最后决定。
第三,性方面的吸引力。在被调查的个案中,当事人一般都觉得情人在性的方面比配偶更“行”,或胆子更大,或技巧更多,更能给自己带来性的满足。而配偶在这一方面往往被描绘为被动、冷淡,缺乏魅力。在社会制裁婚外性行为的强大压力下、在严守秘密的气氛中实行的婚外性关系显然会比婚内性活动更活跃、更能满足双方的性要求,否则为这种行为付出的巨大代价和得到的东西就更不成比例了。
第四,在有感情卷入的婚外性关系中,当事人的道德观念比较激进,如对婚前性关系、再婚、嫖妓、蓄妾等等都持比较宽容的态度,而在没有感情卷入的婚外性关系中,当事人的道德观念则比较保守,对上述那些超越一般道德规范的行为都持较严厉的反对态度。
负罪感问题
马尔库塞曾概括转述弗洛伊德的一个思想,即认为负罪感在文明的发展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文明的进步与负罪感的增强有关。弗洛伊德曾说,他的意图是“要把负罪感作为文化发展中的最重要的问题,并要表明,文明进步所付出的代价就是由负罪感的增强而导致的幸福的丧失。”(马尔库塞《爱欲与文明》,第
页)在关于婚外恋的调查中,我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中国人对自己的行为极其缺乏负罪感,与西方人重视内心约束的心态相比,中国人更重视外部约束。一位调查对象在评价自己的婚外恋行为时坦然地说,在不破坏双方各自的婚姻的情况下,只要是两相情愿,婚外恋没什么不可以,对谁也没有损害。他又说,当然,要是破坏了任何一方的婚姻那就不好了。换句话说,对于不为人所知的、没有造成社会后果的行为,人们不会感到内疚,表现为缺乏内心的约束。在这里,要躲避的只是现实社会中的人的眼,而不是冥冥之中的神(如上帝)的眼。在西方人看来,世人的眼往往可以避开,神的眼却能洞察一切。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