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和发展生产力,为人民享有共同富裕的幸福生活和充分行使*权利,创造尽可能丰富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在社会领域,共产党要领导和支持人民真正成为社会的主人,依法管理社会事务,享有社会权利,承担社会义务,实现人民的社会自治。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它的领导与人民*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三者有机统一的整体,它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带头执行和遵守法律,通过法治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来完善和发展人民*,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并从人民*的实践和发展中源源不断地获得执政的力量之基、权力之源、合法性之本。
社会主义法治对*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对*的保障,主要通过法治对*的确认、引导和规制这三种形式来实现。
(一)社会主义法治对*的确认
人民*即社会主义*,是真正多数人统治的*,是最符合*原意的*形态。*需要法治的保障,保障的主要形式之一是用宪法和法律确认*。毛泽东对法治确认*的作用有过非常深刻的洞见:“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前苏联,都在革命成功有了*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宪法的存在被广泛视为*制……的一个必需的先决条件。”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历史证明,革命胜利了的统治阶级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认通过革命方式取得的政权的合法性,达到巩固政权的目的。美国学者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中,以大量翔实的资料、严谨深入的论述,阐明了“法律与革命”的关系——“法律完全从属于革命。推翻一套政治制度并由另一套制度取而代之,导致了一种全新的法律”。伯尔曼指出:“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历史过程中已经由六次伟大的革命加以改变。其中三次即俄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每次革命都在以下方面寻求合法性:一种基本的法律……每次革命最终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西方每个国家的政府和法律体制都源于这样的革命。”西方国家六次革命中的每一次革命,都在整个社会转变前后关系中产生了一种新的或大大修改了的法律制度,而新法律最终体现革命目标的程度标志着革命的成功程度。“每次革命都……成功地产生了一种新法律,这种新法律体现革命为之奋斗的许多主要目标。”工人阶级通过革命建立的政权,更需要用法治方式确认革命的成果,巩固革命的政权。“布尔什维克政府1971年发布的第一批法令之一就是旨在宣布废除革命前全部的法律。今后只适用新政府的法令。”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民主与法治(11)
新中国人民*政权的建立,是以新*主义革命的胜利为前提条件的。新中国诞生前夕,蒋介石于1949年元旦发表了《新年文告》,提出谈判求和的“五项条件”,要求保留其“伪法统”。三天之后毛泽东便发表了《评战犯求和》一文,针锋相对地逐条给予批驳。随后又发表了《关于时局的声明》,表明中国共产党愿意在“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等项条件的前提下,与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他任何国民党地方政府和军事集团进行和平谈判。1949年2月,*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维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17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