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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部分 (1 / 5)

秸�尉龆ǖ囊恢种贫壬系陌才牛�谡庵职才胖校�承┤送ü�赫�嗣堑难∑倍�玫阶鞒鼍龆ǖ娜�Α!备�葑杂傻�*理论,*由“对民众的保护”(demo…protection)意即保护人民免于**和“民众的权力”(demo…power)意即实行民众的统治两部分构成。从这个角度看,它是超文化的、“可移植的”。*作为一种“政府的形式”,它所关注的并不是由谁来统治的问题,而是“行使权力的形式”。因此,它只有程度和方式上的不同,而没有“姓社”还是“姓资”的差别。

*作为一种世界性潮流,已经成为民众普遍接受的有关政府构成方式的唯一合理的解释。除非能够说服民众放弃这样的观念,否则,不可能找到遏制和抗拒的办法。美国学者S?亨廷顿对于“第三波”*化不同模式和策略及其后果的研究也说明,*作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是不可遏制和抗拒的。所以,对*只能加以引导,规制*行动,使*的政策适合时间和地点,并根据环境和人事作出修正。

*必须是宪政的

论及*,我想阐明的第二个观点是:*被再造和推广,首先是用来应对合法性危机(legitimacy crisis)的;*实践告诉我们,在众多的*版本中,*必须是宪政的才算是合理的。

如果一个共同体中只有一个公认的权威,那么*的方法和制度不会被发明出来并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如果一个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都信奉“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逻辑并能够服从这样的秩序,那么*的方法和制度也不会被发明出来并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同样,如果一个共同体中的成员都是坚信“你死我活”哲学的绝不妥协的好战分子,那么*的方法和制度也不会被发明出来并在实践中得到推广。*作为一种方法和制度安排得以应用推广,完全是因为这个共同体中权威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即面临所谓的“合法性危机”,而人们又不希望通过战争的方式来克服这种危机。因此,*完全是理性选择的结果。 。。

民主之困局与出路:对中国政治改革经验的反思(3)

众所周知,在*被再造和开发以前,为政权提供合法性依据的主要来自形形色色的“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之类的意识形态观念。这种意识形态理论既为王朝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说法,但也为推翻一个王朝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因为“天命论”观念本身也包含着“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思想。君主可以打着“授命于天”的旗号实施所谓“正统”的统治,而“乱党”或“暴民”也可以扛着“替天行道”、“受命改制”的大旗而推翻王朝的统治。中国历史发展之所以没能走出王朝循环更替的怪圈,原因恐怕就在于它始终没有形成关于政治合法性的新的理论。

随着人本主义观念的兴起,各种“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失去了市场,因而也就失去了作为合法性基础的作用。取代“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的是新的“社会契约论”和*宪政的理论。政治权力来自社会契约,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consent)。社会成员定期选举统治者,谁赢得选举谁就可以合法地成为“统治者”。政治规则被归结为一种简单的交易关系:纳税人出钱养活政府,政府则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消费者是上帝”,谁能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谁就有资格组建政府。在此基础上,人们又把“主权”和“治权”分开,主权属于人民,治权委托给政府。可见,定期选举领导人的宪政程序代替了不可预测的“改朝换代”,从而为现代社会带来一种政治稳定与政治创新的动态平衡。可见,*以其制度创新,成为“以暴易暴”的政治自然循环过程的终结者(terminator),被认为是通向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但是,*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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