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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部分 (2 / 4)

多元以及价值取向的重建,它们走到我们面前了,可以相信这并不只是“个别现象”。�其实要从理性的角度来解读这一切是很困难的。因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使用手机来监听别人的隐私,实际上都已经构成了违法,都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故事本来就不应该存在,但媒体的作用只是揭示和监督。�采访中工商部门的相关人士表示:“如果查出有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监听设备的案件,我们将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坚决予以打击,以净化和规范通讯市场。”相信随着执法部门的强力查处,各式“手机监听器”必将像之前以“纽扣式摄像头”为首的各种偷拍工具一样,逐渐在国内销声匿迹。

�在记者的调查中,很多人都表示对手机监听不甚了解,但他们知道有这样一种现象:现在很多人又把那些带摄像头的手机换成不能拍照的了,因为老婆打电话时总是会说:“你手机不是可以拍照吗?如果你真是在陪客户吃饭,那吃完了给我拍几张相片回来!” �私家侦探唐先生说:“手机监听肯定只是那些富有的‘少数人的游戏’,但它也映衬了一种普遍的问题:我们处在的面具社会,我们面临的情感欺骗。”�面具,当我们处于严酷的都市生活压力之中,处于人的本能欲望与社会公共道德的矛盾对决中,我们的生活在本质上就是面具生活。名片、职位、头衔,这是面具;人品、性格、情感,这也是面具。在一张张面具之下,都市生活成了一个开不完的假面舞会。“亲爱的,我爱你,但我决不相信你。”似乎是在这个面具社会中对爱情最好的诠释。�另一方面,当“二奶”、“小男人”在我们身边“如雨后春笋一般”,假如抛开了法律,我们还能从道德上去“谴责”那些监听自己丈夫或妻子的人吗?除了相信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听,他们似乎已别无选择。�丢掉手机?不,危机并不是来源于手机。��“手机窃听”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依照《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依照《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盗窃其他单位或个人商业秘密的,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非法使用窃听器材侵害他人隐私、名誉权的,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拍照手机惹出的“偷拍”等是非

据说人在逗狗时,在狗看来是它在逗人。如果手机也有思维,那么它们现在肯定是满肚委屈:“我一直以来不就是一个传话的吗?干吗非得弄一双眼睛在我身上?难道就不想让我专心干老本行了?”�不过,如果它们知道了以下这则消息,只怕委屈也会烟消云散,继而是一声“Oh,My God”的兴奋尖叫。美国《时代》周刊,曾把这种带“眼睛”的手机列为年度第二酷的发明。

评选的理由简单而又深刻:“它把手机和数码相机这两种流行的装置合为一体,开创了移动通信的新时代。”�新时代吗?是的。拍照手机的出现不仅更满足了那些狗仔队和私人侦探的需要,对于普通人来说,你可以随时即兴拍照,之后可以保存细细回味,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彩信的形式与朋友们分享。�拍照手机最大的优点就是携带方便,爱好拍照的人不可能时时带着相机,却可以做到手机不离身,而且它体积小巧、重量轻盈,不必装进包里更不用沉甸甸地挂在脖子上,免去得颈椎病的危险。“用起来舒服”是什么概念,问问它就知道了。�然而,如果手机真有思维,只怕它还是不快乐的。有人说,在现代社会,只有两样东西会引发绝对的争议:一是最古老的性,二是最尖端的时尚产品,拍照手机“很不幸”地属于了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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