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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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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未必。

众所周知,“偷”字说明的是这么一个事实:东西是人家的,不是自己的;把人家的、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在没有征得人家同意的情况下就悄悄拿走的行为,称之为“偷”。这种行为不是光明正大的,像老鼠在深更半夜出动,为众人所不齿,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摘”说明的却是:1、东西是自家的,不是人家的;自己喜欢怎么弄就怎么弄,喜欢什么时候弄就什么时候弄;2、东西不是自己的,是人家的;把人家的、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在征得人家同意的情况下大摇大摆拿走的行为,称之为“摘”。3、东西不是自己的,但也不是人家的,是大自然的,或者说是“无主的”,属于自生自灭,人人可吃人人可用人人可“摘”。这种行为光明磊落,自然不会有人说闲话,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偷”与“摘”在行为上的高下品德上的优劣,不言而喻——人人都希望正大光明地干事,有谁愿意背负“偷”的恶名呢?说“偷”,可能会让大家以“偷”为乐,人们的道德观念就会发生问题。政府与相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可谓用心良苦。

但这么一改,可能会适得其反,一片苦心化为烟云,甚至于纵善为恶,为虎作伥。

人家在“农场”里面种菜种花种水果,除草杀虫浇水,费心劳神,不光熬走了时间,也熬出了皱纹。作物未成熟,主人累了,休息一会,打个一小瞌睡,一觉醒来,自己辛辛苦苦服侍的庄稼作物却所剩无几。这个“摘”了人家农场里东西的人的行为,不管从哪个方面说,不是“偷”又是什么?如果把明明是蹑手蹑脚的“偷”改为光明正大的“摘”,这是不是在赞许这种行为,告诉大家,你不是在“偷”,你是在“摘”,你尽管去做好了?假如一个未成年人在月黑风高之夜,窜入一菜园溜进一果园,大偷特偷,被主人逮住,他振振有词: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说了,这不是偷,这是摘!我看你政府和相关部门怎么办?那些本来就对“偷”情有独衷、以偷为业、以偷为乐的人,岂不是“如鱼得水”,找到了“尚方宝剑”,把本是阴暗的行为变为肆无忌惮的光明行为,因为“偷”既然已经被正名为“摘”,当然也能被正名为“拿”正名为“取”。本是别人的东西,你没有征得别人的同意趁着别人不注意就拿走了“摘”掉了,这就是不折不扣的“偷”。“偷”就是“偷”,硬要改为“摘”,这不但会误导青少年,更是有一种“孔乙已”的狡辩与无赖。是不是也有一种“既要做婊子又要竖牌坊”的自欺欺人!?我看这种牌坊,还是少竖或者不竖的为妙。

“偷”与“摘”是两码事,它们没有交叉点。如果硬要说它们有相似的地方,那也是这么一种状况:都是主动行为,且行为的对象都是“东西”。政府与相关部门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心人们的道德观念,怕人们走向歧途,要“挽大厦之将倾”,无可厚非,也是好事。但把这种明显的不良行为“偷”,硬性改为光明正大的举动“摘”;把那种猥猥琐琐屏气吞声的动作“偷”,变为风度翩翩儒雅潇洒的行动“摘”,这必然会混淆“偷”与“摘”的概念,更容易使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产生误解——这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这正如“小姐”一词——“小姐”本是称呼那些出身高贵的名嫒淑女,也是对未婚女性的一种尊称,但有人嫌“卖*”污了耳朵脏了嘴巴,莫名其妙地把“卖*”冠以“小姐”的称号,现在搞得是一塌糊涂,谁也分不清楚这“小姐”真是名副其实的“小姐”呢,还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小姐”?如果有人对你说“那个女子是个小姐”,我相信你听了,也是如坠五里雾中。再说,“偷”改成了“摘”,粉饰太平,说起来好听顺耳,大家 “摘”得也就心安理得,既没有什么羞耻感,也没有什么负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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