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犯罪危害的严重性。一般传统的犯罪仅限于一时一地,针对特定的犯罪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网络犯罪则可能造成全世界的网络受到破坏,甚至有可能连行为人自身都无法预计或控制。据美国学者估测,在国际互联网上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每年可导致数百亿美元的损失。以一已之力而撼动全世界,青少年很容易被这种浮华冲昏头脑,而事实证明,日前生的全世界性电脑灾难的肇事者人多是青少年。
5、犯罪手段的虚幻性。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犯罪,网络犯罪者披上了一层文雅的面纱,使得人们并不将其视为一般的、真实的犯罪而嗤之以鼻。网络犯罪通常不附加暴力,网络犯罪一般不直接针对某个犯罪个体,使得其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屏蔽。网络犯罪的这一特征,极易导致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判断上的偏差,很多青少年对网络犯罪投以崇敬的目光,甚至崇拜网络犯罪分子。
青少年属于弱势群体,社会应尽可能给与引导、保护。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社会根源在于青少年对网络犯罪的认识、防范意识存在盲点,家庭也没有起到第一层保护的关键作用,其社会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这是由网络犯罪的非暴力化特点造成的,也是我们在认识网络犯罪的时候必须要转变观念的地方。在传统的犯罪中。从犯罪的手段到结果多数表现出强烈的暴力性特征,因此这类犯罪一直受到人们的谴责。而网络犯罪往往很难与暴力划等号,与传统犯罪相比,这类犯罪甚至还显得很“文雅”,因为实施这类犯罪的青少年常常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学历。人们很难把他们和犯罪、暴力联系到一起。导致非暴力化倾向的重要因素是犯罪工具的更新。传统的犯罪工具充其量不过是人们肢体的延长,这类工具越是达。暴力化的程度也就越高,而网络在成为犯罪者利用的犯罪工具以后,延长的是犯罪者的智力。因此,网络技术的达。意味的就是这类犯罪对暴力的远离。这样,就模糊了人们对网络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监控,乃至有效的惩戒。
二是网络的不良信息与青少年法律观念的缺失。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处于形成之中,他们对法律规范的了解有限,对自身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难以有正确认识与控制。加之互联网的互动性和直接性的特点,使任何政府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占有它,无法对其中的信息进行彻底清除、封锁和控制。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展,各种封建迷信、腐朽思想、西方思潮以及**、暴力等方而的不良信息也伴随而来,这容易造成青少年是非观念模糊,道德意识下降,身心健康受到侵害。在网络上,青少年的主体意识会被极大地调动和刺激起来,青少年可以在网上充分暴露压抑在心理深层的需要和**,可以毫无拘束地放纵自己的情感,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和自己情感相投的人尽兴聊天,甚至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青少年正处在“准成*人”阶段,价值观处于形成阶段,个人的行为规范处于养成之中,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泛滥极易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削弱他们的是非辨别力和道德约束力,造成青少年道德责任感的削弱、自我约束力的降低和自由意识的泛滥。同时,网上形形**的各种信息极易导致青少年对正确教育与引导产生逆反心理,对西方和外来的东西盲目吸收,对现行的制度和体制横加指责。他们对网络行为更多地是从生话的角度去认识。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往往不会把自己的行为与犯罪联系起来,而仅仅看成是一种智力游戏,是一种生话里的挑战。
三是网络的隐蔽性削弱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网上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虚拟性,网络行为中个体所面对的不是具有自然特征的人,而是一堆数码符号,人们的行为往往是以数码符号的形式进行的,网络行为在很大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