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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部分 (1 / 5)

月光陡然亮了几分吗?萧小花不可置信地看着林叔,为什么她觉得看到了圣人?

“好了,孩子,你吃吧,吃完了桌子上有衣服,还是换上吧。阿叔要去忙了……”

萧小花看着他并不算高大的背影,隐隐觉得,头,不再那么痛了。

端起白净的瓷碗,咕嘟咕嘟饮了一大口,润过冒火的嗓子,她一手抓起馒头,一手抓着鸡腿,就着泪水,吃着。

得饶人处,且饶人吗?

第三卷 第三十二章 萧小花的推理

可她要怎么饶过他们?

在古代社会,女人是千万不能沦为女囚,而一旦沦为女囚,轻则在堂上被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则被脱掉裤子游街示众,名曰“卖肉”。

而在大牢里被牢头玩弄、奸!淫则更是家常便饭。这两日那个狱头不停地对她鞭打,还用手在她的身上四处乱摸。

好在副头在那里,他并不敢胡来。但前几日,那副头也坳不过狱头,萧小花这才挨了笞杖之刑,五十大板,打得她肝肠寸断!

笞杖是中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

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

若是换做别人早就一头撞死了,萧小花看惯了电视剧里的一丈红,倒也无所谓了。

像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间亲戚邻里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官府逮捕妇女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选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

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女子裤子脱掉示众,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这样的羞辱,回去后便自尽而亡。

萧小花倒是穿着裤子行刑的,在这里,倒是没有脱裤子的一说。倒也让萧小花还未起杀光的心,如果敢脱光,他日,她萧小花一定让所有人都死光!

这里再介绍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

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这时仇家就乘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县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寻闹一番。

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逗。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明朝嘉靖年间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捕后押送进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均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萧小花乃是现代人,进来的时候鞋子就被拿走了,一直光着脚,好在是夏日,除了虫蚊,倒也无妨。那些等着看笑话的,倒是落了空。清代裸杖女子还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时期,平阳县令朱乐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件更不放松。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以杖责,又让衙役用杖头捅入妓女的下部!!!

在官府衙门里直接对犯人用刑的皂隶们,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在衙门的黑牢狱中,苦难最为深重的,恐怕真是女囚了。古代对妇女的贞节非常重视。监狱之中男女混杂,肮脏黑暗,这是人所共知的。

因此,林掠空并未受太多侮辱。

历代法律对妇女收监监禁,都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汉代法律规定,妇女非本人犯法,而因连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一律不得拘捕监禁;需要拘讯的,也只能在她的住所内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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