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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1 / 5)

“过几天我们会去一下新丰管理处,在那里有一个会要开。你的这件事也是件麻烦事,现在哪里会有钱来帮你解决?要解决也只能解决编制和单位所负担的那部分养老金,个人的部分不管,还要跟新丰管理处说好,不能再提补偿工资和安排工作的事。” 王科长说。

“你们若能解决这两点,我那里又能说什么呢?说了又有什么用呢?”

我也想尽快了事,省得夜长梦多,到时候又生出根枝节来,便又提出:“你去新丰管理处的时候,我是否能同你一起去?”

“不好一同去,我们是去开一个另外的会,也不一定能够碰得到唐方明。” 王科长不赞同

我见在他桌上,有个写有“分流”二字的牌子,自嘲地说:“能不能请王科长也能帮我给分流一下。”

“你不是已经分流了呀?被除了名也是分流嘛。” 王科长取笑地说。

他说到这里,刺到了我的痛处,我正色地说:“江拖对我的除名是不合法的,是错误的。”

王见我认真了,也有些不大好意思,说他只是开句玩笑而已。

在一旁的局服务中心主任忙说:“我们局里对你的事还是很重视的,单是我同王科长和徐主任就去了两次新丰管理处,第一次是他们答应了恢复编制,答应补办社保是第二次。”

最后说好,到下周的星期二、三再来找王科长。 。。

中院借故不理案 市局答复下周看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是星期三,我来到俱乐部,张书记说王科长下企业去了。

找不到王科长,我索性前去市中院,梁洪那里也应该对我有个交代。这一次还算好,在中院纪检监察室找到了梁洪。

梁主任一开口就对我说:“你找了好几个部门呵?我本来准备按行政处理的方式跟你处理下去的,也查了一段,上次我一到东湖区法院,他们就告诉我,市区两级检察院都来了人,而且是按刑事案件介入,我当时就说,那好,既然他们来了,我们就不用再去查了。”

“我原来是看到东湖区法院根本不愿去处理,说是中院叫不要开庭的,我考虑到请检察院去介入,可能对这个案件的查处要方便一些,现在检察院说够不上刑事,那你们也应该按照《法官法》来处理吧?” 我说。

“要我们按照《法官法》来处理,现在也必须要检察院来跟我们讲,而且要他们拿出书面决定和法律条款来。他们传询了我们的干部,晚上几个小时才回来,进行了这样和那样的指责,态度还那么凶,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一个回复。他们市检察院在市中院查不下去,跑来找我,要我跟他们配合,做做工作,我也跟他们配合了。我们的人有抵触情绪,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的人冷遇他们,拖着不肯写证明材料,还是我带着检察院来的人去做工作,否则人家理都不愿理他们检察院。”

我不得不细细解释:“市检察院来请你配合他们的工作,是我建议的,因为你以前曾跟我明确表示过对这一案件的公正态度,给我留有良好的印象。我考虑到你在中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自己查自己的人怕会有难度,市检察院又感叹中院的证人对他们很冷淡,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提出希望市检察院能找你配合,或许工作会好做一些。

对于这个案件来说,在《法官法》第三十条的第七、第八和九项规定的也很明确,我之所以请检察院介入,是因为东湖区法院根本不愿去处理,而该案件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了国家的刑法,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有关领导,也表示了该案件属于渎职,可以请检察院介入,还说如果不脱掉法院的这个壳,案件很难查得下去。

现在检察院给我的那份决定书,文字也很简单,表示的也含糊,只是维持东湖区检察院的那份刑事决定书,口头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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