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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元朝 (2 / 3)

数民族。

2. 政治待遇区别

任用官吏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勋臣”,色目人仅个别亲信得任此职;各行省丞相、平章的任用也基本如此。蒙古人还严禁汉人、南人掌握军机重务,掌兵权之枢密院长官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

入仕途径方面: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为便捷,而充当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汉人则只有少数世臣子弟。科举取士中,虽然恢复了科举考试,但在名额分配上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汉人、南人超过蒙古、色目百倍,这种平均分配实际上是极大的不平等,且考试程序蒙古、色目人考二场,汉人、南人需考三场,考题难易也有差别。

3. 法律地位不平等

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蒙古人因争执及乘醉殴死汉人,只征烧埋银,并断罚出征,无需偿命,而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死,甚至只打伤蒙古人也处以极刑。此外,同是盗窃罪(已得财者),汉人、南人断刺字,蒙古人则不在刺字之列,色目人也可以免受刺字之刑。

4. 军事防制方面

元统一后,以蒙古、探马赤军镇戍河洛、山东,据全国腹心重地,“与民杂耕,横亘中原”,以监视汉人;江南地区,则遣中原汉军分戍诸城及要害之处,与新附军相间,藉以防范南人。同时,严禁汉人、南人执把弓箭和其它兵器。

你问我为什么?好,那我给你讲讲。

元朝设立四等人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政治统治的需要

1. 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地位

元朝是蒙古人建立的政权,蒙古贵族在征服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和权力。为了确保自己的统治地位不被挑战,他们将蒙古人列为第一等级,给予特殊的政治和经济待遇。这样可以巩固蒙古贵族的统治基础,防止其他民族的反抗。

2. 分化被统治民族

通过将不同民族划分为不同等级,元朝统治者可以制造民族矛盾,使被统治民族之间相互牵制,难以形成统一的反抗力量。例如,将汉人分为汉人和南人两个等级,使他们之间产生隔阂,从而削弱了汉族的整体实力。

二、军事征服的历史背景

1. 征服顺序的影响

蒙古人在征服过程中,先后征服了不同的民族和地区。最先归附的色目人在政治和经济上得到了一定的优待,而最后被征服的南宋地区的南人则地位最低。这种征服顺序导致了不同民族在元朝统治体系中的地位差异。

2. 军事力量的考量

蒙古人在征服过程中依靠强大的军事力量,他们认为自己的武力是统治的基础。因此,将蒙古人列为第一等级,给予他们最高的军事地位和权力,可以确保元朝的军事统治。同时,对其他民族进行军事防制,限制他们的武器持有和军事力量发展。

三、经济利益的分配

1. 资源掌控与分配

元朝统治者将不同民族划分为不同等级,以便更好地掌控和分配经济资源。蒙古人和色目人在经济上享有更多的特权,可以优先获得土地、财富和商业机会。而汉人、南人则在经济上受到限制,承担更多的赋税和劳役。

2. 税收政策的差异

元朝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对不同等级的民族征收不同的税额。蒙古人和色目人往往可以享受较轻的税收负担,而汉人、南人则需要缴纳更多的赋税。这种税收政策的差异进一步加剧了民族之间的经济不平等。

四、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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