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死者有某种瓜葛或矛盾。
其作案目的与仇杀或情杀极为相似。
而且,作为县外贸公司会计的史光瑜,掌握着单位大量的移民搬迁资金。
民警们因而认为,史光瑜的被害也有可能有经济原因。
专案民警综合多方面的情况后认为,作案人是以杀人为目的。
作案时间在3月10日12时30分至15时之间,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结伙作案。
而且,从嫌疑人能从容进入现场等情况看,作案人应具备与史光瑜相识、相熟等条件。
基于这些认识,专案组制定了“全面排查史光瑜的社会关系。
争取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思路。
然而,经过三个多月的艰苦工作,案侦工作却陷入了僵局。
7月7日。
市局刑警总队副总队长郭文进和赴奉节县督导组组长黄卫东等与专案组一起,将陷入僵局的“3·10”案重新调出来进行分析研究。
在重新对现场的勘查、访问和尸检等情况一一进行综合分析后,认识也渐趋统一。
此案应是一起有预谋、有计划、设计周全的人室抢劫杀人案件。
也就是说,劫财才是作案的目的,杀人则是逃避打击的手段。
支撑这一观点的理由也非常充分:
首先,作案人案前活动反常,曾4次打电话到多家银行咨询能否通过电话转账。
似在为作案进行预谋和必要的准备。
其次,史光瑜左腿上形成的浅表刺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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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作案人在杀人前有威逼、恐吓的行为;
再次,死者手袋里虽然有1000元现金未动。
但其家中价值11万余元的存折以及借据等却不翼而飞,说明嫌疑人是冲着钱而去的。
至于1000元不拿走,极大可能是嫌疑人施放的“烟幕弹”,企图将侦查工作引入死胡同。
由此可见,嫌疑人作案带有明显的经济目的!
根据对此案性质的重新认定,专案组又对嫌疑人的条件重新进行了刻画。
作案人应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结伙作案。
年龄在30岁以下。
嫌疑人在电话咨询时能熟练使用普通话,可能受过一定程度的高等教育。
且了解史家的情况,极大可能认识史光瑜。
为此,专案组相应调整了侦查方向。
决定围绕史光瑜及其亲戚的社会关系进行排查。
进一步了解史光瑜的生活习惯、社会关系和接触人员的情况。
尤其要在史光瑜儿子的同学中进行排查。
就在“3·10”案按照新的案侦工作方案紧锣密鼓地进行时。
2004年7月28日。
私营船主刘中平的一亲戚突然来到县公安局报称。
7月23日。
一年轻男子以送邮包为名,来到家住奉节县永安镇水泥厂宿舍c栋3单元502号的刘中平家。
第二天下午2点。
刘中平离家随两名陌生的年轻男子上了一辆灰白色的“长安之星”面包车。
当天下午5时许。
一年轻男子便持刘中平的钥匙来到刘家,自称是替刘拿保险单。
此人当着众人的面打开保险柜,取走了保险柜里的东西。
刘的家人说,为了核实是否为刘中平叫来的人,他们在开柜前还专门与刘通了电话。
当时只是觉得刘说话不太像他平时的语气,但他们也没有往深处想。
不料这一晃四天过去了,他们一直都没见着刘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