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伙同刘明贵、马耀贵在原厂址非法制造硝铵炸药340吨。
马耀岐后于1997年将该炸药厂转让给刘世才。
刘某又伙同马耀存、刘炳南非法制造硝铵炸药260余吨。
1999至2001年3月。
马耀岐又与刘世才、马耀贵合伙非法制造炸药945吨。
他们所非法制造出的硝铵炸药,大都销往神木、府谷等地的煤矿使用,获得巨额利润46万余元。
2001年3月以来。
马耀岐与刘世才仍然顶着严厉打击制售爆炸物犯罪的斗争,继续生产炸药。
这次爆炸的炸药就是马耀岐和刘世才为逃避“涉枪治爆斗争”的打击。
将30余吨硝铵炸药藏匿于马坊余沟村村民聚居区的马世贵小窑中。
后被马宏清引爆的。
制造了这起骇人听闻的“716”特大爆炸案。
爆炸案发后,自知罪孽深重的马耀岐、刘世才不得不投案自首。
因其罪行严重。
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2年4月3日。
马耀岐、刘世才被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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