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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部分 (2 / 4)

恶行为做斗争。 我们根据有关韶关市妇联领导访谈写就的两篇报道,于第二天,即9月28日以《小荣肯定被歹徒伤害过!》和《小荣是幼女还是少女 目前各方面说法不一》为题,同时发表在这一天的《南方日报》和《南方都市报》的头条显著位置上,署以我和赵世龙、实习生左志红三人的名字。 10月3日,韶关市北江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蔡尚斌,以涉嫌包庇罪批准逮捕孔均林、谢树东,潘中灵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党政纪处理。邹国良由于当时的身份比较特殊,被隔离审查,具体情况外界一律不知。 10月初,广东省委宣传部发出通知,案件尚在审查中,省内各媒体一律禁止报道。至此,这宗在海内外造成了极大反响,广东省内外持续了七八天热潮的〃强奸卖花女案〃才算告一段落。 在这几天中,我代表《南方日报》,与实习生小左一起,在韶关连续作战多日,不仅为当时我所供职的《南方都市报》发出了十几篇相关报道,而且还有七八篇在广东省委机关报《南方日报》的头条显著位置予以发表,其中有两篇是独家新闻,受到了报社高层领导的表扬。由于赵世龙所在的《南方周末》是周报,结果他花了一个多星期采写的报道还是胎死腹中了。 虽然当时由于一些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使本案在当时社会各界兴起多种版本,声浪不一,但事实终究是事实,犯罪嫌疑人最终也被绳之以法,然而留给社会各界思考的东西却难以一言蔽之。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当初没有众多新闻媒体的介入,没有众多新闻记者不畏压力,不畏强权,勇于冒着生命危险深入相关各层挖掘内幕,充分行使舆论监督职权,最终以新闻人的正义和良知将此案真相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促使有关部门大力破案,我想,结果也许会是另一种。

韶关火车站午夜惊魂 强奸卖花女案扑朔迷离(5)

在参与采访韶关〃强奸卖花女〃案的近十个日夜中,虽然没有诸如我暗访广州王圣堂特大黑社会团伙、芳村地下大赌场以及客村立交桥野鸡群落等事件那样险象环生,命悬一线,但那种身陷数十家新闻同行的撕杀和争夺中孤军奋战、甚至是背水一战的感受,至今令我感慨不已。 在这宗被众多新闻媒体密切关注,被社会各界传得沸沸扬扬的强奸案中,留给人们的思考太多了。 首先,此案的最主要涉案人员蔡尚斌固然可恶,那些庭长、局长固然也很可恨,但如果受害人小荣当时要是不进入酒店的歌厅里卖花,还会发生后面的恶性事件吗?我国有关法律早就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严禁进入各娱乐场所,为什么这位不满14岁的小姑娘能长时间出入这一附近的酒店歌厅卖花呢?小荣虽然没有14岁,作为她的监护人,她的父母亲和那些带她来韶关的老乡亲戚难道能逃脱有关责任么?还有更为重要的一点就是,那位在幕后操纵小荣等一些未成年人卖花的老板,更是严重地触犯了有关法律,单凭非法使用童工这一条,就足以令其受到重罚。如果这些老板能及时被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法办,还会出现小荣这样的悲剧吗? 可喜的是,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招收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国务院第364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比1991年施行的旧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最高额度可达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一万元。这则刚出台的新法规中明文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而旧的的标准是3000元。新旧规定的最大不同是,新规定指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操作性强。比如,新规定指出,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罚款5000元。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愿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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