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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章 魏清安冤案3 (1 / 2)

甚至在审讯时魏清安画不圆,还是刘某提笔代画的,这就是问题的真相。”

赵文隆说,“如果没有事前准备,在座的各位谁能准确地画出自己的鞋痕花纹呢?

因此说,画得越准确,可信程度就越低。”

再看田玉修的交代。

他在作案后,将当天穿的皮鞋与他哥哥的作了对换。

调查组几经查找,终于在山西的一个煤矿找到了田玉修的哥哥,证实田玉修交代属实。

兄弟俩人对皮鞋外观的描述与现场相吻合。

至此,魏清安被冤杀的事实已经毋庸置疑,剩下的只是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纠正、有关部门进行善后赔偿的问题。

调查组历时八个月,基本查清了整个案件,确认魏清安强奸、抢劫一案系冤案,应当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纠正。

王绳祖说,当初立案调查时,虽然从上到下都表示支持。

但后来的事实证明,那些所谓“依法办事,严肃查处”之类的表态,更多的是一种官腔。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阻力重重,特别是魏清安一案的原办案机关,不仅不配合,反而有意刁难。

为案件的复查制造了许多障碍。

以时任刑检处处长王绳祖为主的调查组起草了关于魏清安一案的复查报告。

在省、市、县三级政法委和公、检、法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案情通报会上,原办案机关首先发难,纠缠一些枝节问题,试图否定调查结论。

王绳祖怒不可遏,要求与魏清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回避。

“既然是省检察院牵头,那我们就要一查到底!”

无可奈何之下,时任检察院检察长的赵文隆只好进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协助,获得支持。

1986年3月26日。

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魏清安一案的复查报告。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调卷审查,并会同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此案的问题。

1986年七八月份。

中央政法委和“两高”派出三名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河南对魏清安案件进行最后复查。

调查组首先听取了赵文隆等人的汇报,对其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公开辩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的陈燕麟提出,魏清安当初是由受害人秘密辨认出来的,为什么会发生错误呢?

赵文隆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辨认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而只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手段。

即便如此,本案中的辨认环节也显得太草率。

案件发生于1983年1月25日,辨认是在3月5日,相隔40来天,辨认的准确性值得怀疑。

魏清安脸上有个疤痕,还长着一个红色的痣,当时左手受伤,被纱布包着。

这些非常明显的外貌特征,受害人从未提到,这是不正常的。

判决书认定,刘某被强奸的时间发生于1月25日下午5点5分。

此时,一整天在为邻居魏天续拉土盖房的魏清安刚回家,躺下休息一会。正巧村里兽医魏玉民来家里给猪打针,他与父亲一起,给魏玉民帮忙。

魏玉民提供的处方上记载的时间是下午5点21分。

从魏清安家到案发地相距4公里,步行约需一个小时,骑自行车大约25分钟。

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魏清安都没有作案时间。

这些事实有很多人可以作证,但原办案人员既没有实地调查,也不听魏清安的辩解,凭主观臆断,草草定案。

而另一个在理论上很可靠的技术性问题,却出现了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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