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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1 / 5)

周海婴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原存稿酬应当计息,继续结算1958 年以后的稿酬。

这个要求在当时未能实现。

1986年6月,周海婴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诉称人民文学出版社侵权。

“人民文学出版社拒绝支付1958年后出版鲁迅著作的稿酬,未经我同意即与日本有关部门订立出版日文译本《鲁迅全集》的合同,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要求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出版著作的稿酬四万零一百九十七元和利息,并要求追究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侵权责任,追索日方出版鲁迅著作付给中方的稿酬。”

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许广平、周海婴将鲁迅稿酬赠与国家的行为有效,周海婴的反悔是不应当的。

判决:人民文学出版社支付周海婴首次发表的鲁迅作品稿酬二百九十七点六元;驳回周海婴的其它诉讼请求。

周海婴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了调解:人民文学出版社向周海婴补开捐赠书,支付鲁迅首发作品稿酬一千二百四十二点二元。

这与周海婴提出的那个数字相比,太少了。

如果按照现在已经实施的著作权法,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期为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周海婴得到的稿酬应当更多些。但是,很遗憾,这个法出台太晚了,换句话说,鲁迅逝世得太早了。周海婴及其他许多已逝作者的继承人没有赶上今天的好时光。1990年之前,中国没有著作权法。1984年之前,国家的稿酬规定没有向已故著译者家属付酬的条款。那时候遇到这类纠纷,上级部门的回答是:由出版社权宜处理。应当说,较之其他著译者家属,周海婴已经受到了特殊优待。

如果按照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人们对稿酬以至金钱的态度,周海婴也许不会象“三反”时那样主动拒收稿酬。那时候人们认为那样做是光荣的,或者虽不认为光荣却会被形势逼着去做的。因为“不应该不劳而获”。很少有人会将其与著作权这三个字联系起来。

如果按照目前正在逐渐完善的处理著作权的法定程序,将版权以至稿酬上交国家时履行严格的手续,类似的纠纷也不会发生。但那时人们很少往法律程序上去想;即使想到了,也没有什么法定的程序可以遵循。

因此,这案子可以说是一场历史的悲剧。

人民文学出版社一位深入剖析此案的同志也这样说:“那些事大部分发生在三十年以前,其间还经过了十年###,大部分当事人都已经故去。因此,有些细节已无从考证。更重要的是,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在50年代,连一些规章制度也还在初创阶级,很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为三十年前的一桩旧案对薄公堂,不能不说是一个悲剧。”

如果鲁迅先生再世,他会对这个案子怎么说呢?也许,他会就此写出一篇犀利的杂文,对案件作一番深入的解剖和辛辣的嘲讽。我想,鲁迅会赞成保护作家经济权利的,当然不仅为自己和儿孙,更是为了民族和国家。

吴作人:我的画80%是假的

新加坡假画风波又一次震动了中国美术界。

画家们不得不停下画笔,思索一下中国画坛的现状。

几个月后,80多岁高龄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吴作人被人搀扶着来到人民大会堂。当着前来参加著作权法座谈会的各界知名人士的面,老人又提起了新加坡的假画风波。他坐在沙发上,用拐杖戳着地板上松软的地毯,愤怒地说:“新加坡的画展,竟然有署名靳尚谊的6 幅假画。我的画,也被大量造假。有一位台胞在琉璃厂花4万元高价买了一张画,说是我的,结果是假的。假画散布很广,都到了国外。一些国际上有名望的拍卖行,刊印的拍卖图录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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