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的现场证据收集工作基本完成后,办案民警集中在一起开了个案情分析会。分局的张局长也当场听取了汇报。
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技术人员把当时的情况介绍了一下。现场四周门窗封闭,没有暴力破坏的痕迹,警察赶到时,女人跟小孩倒在客厅的门旁边,衣着整齐,脚上还穿着鞋子。女人当场被发现死亡,小孩还有微弱的呼吸,被送到了医院。
家里没被翻动过,很容易被发现的现金首饰依然还在,凶手显然不是图财。女人没有被侵犯过的迹象,进而可以排除图色。
解剖法医讲述了死者尸体上的损伤情况。大人和小孩都遭受过尖刀类凶器的刺杀,小孩子的伤不致命,因此生命延续了大半天时间。而女人身上刀刀致命,胸部、颈部受伤严重,除外之外,手掌上还有多处划割伤,应该是抵抗时形成的。
“女人的死亡时间是什么时候?”听取汇报的张局长很关心这个问题。
“十个小时以上,也就是昨天的下午。”法医老张分析道。
“如果女人有过抵抗,相互打斗时会发出响动,白天很容易被人听到。附近有没有人听到?”张局长问。
“我们调查了住在现场附近的人,其中一个邻居反映了一些情况,但似乎与法医判断的情况不符!”负责调查走访的侦查人员说道,“案发的那天凌晨四点多钟,那个邻居听到死者的屋子里有争吵声,隐隐有男人在说:‘为什么要离开我!’”
“这可与法医推断的发案时间不一致!”张局长转头对法医老张说,“你们的判断可不可靠?这可是很重要的,关系到案件侦查的方向!”
“法医对时间的判断,是根据尸体的尸斑、尸僵,还有现场血迹的变化情况进行的,这些跟现场的环境有关!”老张有些不自信了,“随着环境气温、光线等条件的变化可能会有所改变,所以如果有证人听到了当时的情况,还是以证人的证言为准吧。”
“证人还反映了什么情况?”张局长继续问侦查人员。
“在此之前,那个邻居见到有不同的男子去过死者家里,因此认为是那个女人与他人发生情感纠葛,被杀致死!”
“我插问一句!”我坐在旁边,听到案件的性质被分析得越来越靠近情杀,有些忍不住了,“案发的当晚,证人为什么那么晚还没睡?”
这个问题并不多余,案件调查时,所有的情节都必须与客观相符,没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如证人晚上看到什么情况,就必须查清那晚的光线程度;听到什么情况,就必须弄清证人的位置与现场之间有无声音的阻隔物;……诸如此类,以论证其证言的真实程度。这也是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经常提出的问题!
“证人是个出租车司机,那天晚上本来准备早些收工,但因为载了一个衣着艳丽的女性,以为是卖身女,结果出言不逊,两个人发生了口角,吵得很厉害。随后有人报了警,两人一起被带到派出所录口供,那个司机凌晨四点钟左右才回家。”侦查人员已经把这些细节调查清楚了。
“那么,我认为就不应该局限于这个时间段和这样的主观推断,因为我从来不相信一个对特定群体有偏见的人的证词!”我说。
偏见是一个人头脑中固定的思考模式,是建立在以偏概全的假设条件之下,比如说见着衣着艳丽的女性,第一反应就是不正经的女人,见着男女二人相处融洽,必想关系暧昧等等,这样的思维是最易出现偏差的。
“那是因为你对这种人的偏见在先吧?”那个侦查员毫不客气地说,“不管一个人的思想品质如何,听到的总归是客观真实的!”
我想了想,没有什么理由反驳,于是就没有再说下去。没有客观物证佐证,此类问题讨论的结果,只能是陷入僵持不下的争执。而且对我来